《鐵路協調委員會條例》已在官方公報上發布

《鐵路協調委員會條例》已在官方公報中發布:在2年2017月XNUMX日的官方公報中,發布了《鐵路協調委員會條例》。

《鐵路協調委員會條例》已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以確定鐵路協調委員會的組成,職責,權力和責任,工作程序和原則。

大會; 基礎設施投資總監,基礎設施投資總監,危險貨物和聯合運輸總經理,TCDD總經理和TCDD交通運輸A.Ş. 總經理。

如果董事會成員不負責其職責,董事會成員作為董事會成員參加會議。 必要時,理事會可邀請其他公共機構和組織的代表參加會議,但無表決權。

董事會的職責

  • 確保鐵路基礎設施運營商,鐵路列車運營商和其他鐵路運營商以及鐵路監管事務總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做出必要的決定
  • 制定鐵路政策並向部長介紹
  • 監督鐵路部門並為其製定可持續結構的提案並將其提交給部長。
  • 開展鐵路部門投資需求研究並向部長介紹
  • 執行部長提出的類似任務

主席的職責和權力

  • 代表董事會
  • 召集會議並管理會議
  • 任命一名成員為副主席

  • 向有關人員和公共當局通報所作出的決定

  • 代表董事會通知公眾

  • 代表董事會與公共行政部門直接通信

  • 董事會的集合

    理事會應每六個月舉行一次普通會議。 此外,如果存在重要情況,可以通過理事會主席的召集或至少兩名成員的書面請求和所要求的議程召集。 董事會以簡單多數召集,由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擔任主席。 決定由成員總數的絕對多數決定。 不能使用棄權票。 如果票數相等,理事會主席的投票應算作兩票。

    會議的議程,地點和時間由董事會主席決定。 有關這些事項變更的文件和待討論的問題應至少在會議召開前五天發送給會員。 理事會根據成員在會議期間的提議做出的決定可能會改變會議議程。 除董事會成員外,董事會主席或秘書處任命的報告員也可出席會議。

    關於條例的全文 點擊這裡.

    <

    p style =“ text-align:right;”>來源: www.kamupersoneli.net

    成為第一個發表評論的人

    留下回應

    您的電子郵件地址將不會被發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