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338 號法修改稅務程序法和一些法律

稅務程序法修改法及部分法律
稅務程序法修改法及部分法律

《26 稅務程序法和部分法律修正案法》於 10 年 2021 月 31640 日發布,編號為 7338。

26 年 2021 月 XNUMX 日星期二 官方報紙 編號:31640
法律
稅務程序法和一些法律的變化

製造法

 

法律編號 7338 接受日期: 14/10/2021

第1條 -  以下條款已添加到 31 年 12 月 1960 日的所得稅法中,編號為 193,位於重複的第 20 條之後。

“通過簡單程序確定的收入免稅:

重複第 20/A 條 – 根據本法,按照第 46 條確定的簡單方法確定的納稅人的收入免徵所得稅。”

第2條 -  第 193 號法在重複的第 20 條之後添加了以下條款。

“移動設備社交內容創建和應用程序開發的收入異常:

參考條款 20/B – 通過互聯網上的社交網絡提供商分享文本、圖像、音頻和視頻等內容的社交內容製作者,以及社交內容製作者和那些為移動設備開發應用程序的人從這些活動中獲得的收入作為智能手機或平板電腦,通過電子應用程序共享和銷售平台獲得的收入免徵所得稅。

為了享受此項豁免,必須在土耳其設立的銀行開設賬戶,並且與這些活動相關的所有收入必須僅通過該賬戶收取。

銀行有義務對劃入此範圍內開立賬戶的收入金額,自劃入之日起按照15%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並按照稅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原則申報繳納。法律。 在第九十四條的範圍內,不得對該金額進行預扣。

納稅人從第一款範圍以外的活動中獲得的收入或收入,並不妨礙他們從例外中受益。

第一款範圍內的總收入超過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稅則第四收入部分的金額,以及未按照第二款規定的條件收取與活動有關的全部收入的人,不能從這項豁免中受益。 有此種情形的,不承擔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範圍內的扣繳義務。

如果確定不符合例外相關條件,則將未完全應計的稅款與拖欠利息一起徵收,並扣除稅款損失罰款。

主席先生,將每類活動的本條規定的預扣稅率分別降低至零,並重新確定,將其提高至一倍; 財政部有權確定本條實施的程序和原則。

第3條 -  第 193 號法在重複的第 20 條之後添加了以下條款。

“農業支持金收入的豁免:

重複第 20/C 條——公共機構和組織支付的農業支持款項免徵所得稅。”

第4條 -  第193號法第46條第二款第三句已廢止,該款中“以這種方式納稅的人”為“收入按此方式確定的人”,“以這種方式納稅的人”第三款中的“以這種方式確定的收入”,第五款中的“應納稅的依據”的形式為“它將受到”,第六款中的“應納稅的事項”不得以任何簡單方式徵稅。” “那些受薪者的收入不是以任何簡單的方式決定的”這句話。 被更改為。

第5條 -  第193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或者以簡單程序徵稅”的措辭已從該條正文中刪除,第(十五)項已被廢止。

第6條 -  第193號法第92條第一款規定:“如果收入僅包括通過簡單程序確定的商業收入,則自二月初至次年二十五日晚”已從文章正文中刪除。

第7條 -  第193號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94)款(d)項已廢止。

第8條 -  第193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年度申報中報告的收入所應計的所得稅分兩期等額繳納,即三月和七月。”

第9條 -  第193號法重複第120條第一款修改如下,第二款廢止,第三款中的“六”字改為“三”,第五款中的“六”字樣改為“三”。

“商業盈利者和自營職業者,根據本法關於確定商業或專業收入的規定,在前九個月確定的季度收入中扣除當期所得稅。在相關會計期間,第一部分收入適用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稅率,繳納暫繳稅。 迄今為止; 第四十二條規定範圍內的收入以及負有公證義務的人的作品收入,不納入暫定稅基。 在計算臨時稅基時,考慮了《稅務程序法》的估價規定以及本法規定的折扣和例外情況。 如果需要,期末資產只能根據記錄確定,並且可以在計算臨時稅基時考慮在內。

第10條 -  重複的第193號法第121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如下,並廢止第四款第二句。

”2. 只要在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就稅種而言,納稅申報表中不存在額外的、依職權的或行政性的評估。不超過此條件的,不應視為違反。) ,”

第11條 -  第193號法在暫行第91條之後增加了以下暫行條款。

暫行第九十二條 本條施行前事業單位支農費代扣代繳的所得稅,農民在更正期限內向有權徵收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且未備案的提起訴訟,放棄以稅號92號提起的訴訟。根據程序法更正規定,駁回並退回按照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計算的利息自收集之日起適用同一法律。

根據之前作出的且尚未用盡法律救濟的決定,對於為了受益於本條規定而放棄的案件,不採取任何行動,不追究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利息,訴訟費用律師費不會被判給,如果有的話,也不會支付。 有終局判決者提出的引渡請求,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條的實施程序和原則由財政部確定。

第12條 -  4年1月1961日第213號稅務程序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句修改如下。

“財政部在認為必要時; 設立稅務局和區域數據處理中心,包括以電子方式設立的稅務局和區域數據處理中心,無論納稅人的工作地點和地址登記系統中的住址如何,並設立稅務局附屬分支機構,指定稅務局作為其他稅務局的分支機構,程序確定稅務機關的權限、職責和責任,確定納稅人所屬稅務機關的管轄範圍、稅種、專業和業務群體​​、所屬稅務機關的交易情況辦公室可以由其他稅務局進行,稅務局進行的交易以電子方式進行,並有權確定原則。”

第13條 -  第 213 號法第五條第五款之後增加了以下一款。

“通過購買服務從事與稅務局職責領域相關的工作的人員的合作夥伴和經理,以及接受服務的人員的合作夥伴和經理必須遵守本條中規定的禁令就他們了解到的秘密和其他應該保密的事情而言,即使他們離開了職責。”

第14條 -  第213號法第97條第XNUMX款和第XNUMX款分別增加了以下句子。

“在這種情況下,由土耳其大使館或領事館或其指派的官員發出通知。 通知內容包括通知主題和發出機關,並警告如果三十天內沒有提出申請,則視為已發出通知,並以下列方式發送給收件人:該國的立法。 當有文件證明通知已根據該國法律送達收件人時,如果未在三十天內向土耳其大使館或領事館提出申請,則視為已在第三十天結束時發出通知。自通知之日起三十天。 如果收件人在向土耳其大使館或領事館提出申請時沒有收到通知文件,則該通知應被視為在擬定報告之日發出。 該文件無需等待即可返還給當局。”

“到目前為止,稅務局向外國人民、稅務局主席通報的文件; 在沒有稅務局的地方,由稅務局直接發送到土耳其大使館或領事館。”

第15條 -  第213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增加下款,本條增加下款。

” 4. 如果通過公告發布的通知主題涉及稅收或每項3.600土耳其里拉以上的稅收罰款,也可以在財政部所屬稅務局稅務管理局的官方網站上發佈公告財政和金融,以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官方網站。

“授權財政部將第一款第(四)項的金額增加至十倍,減少至零,並確定公告的範圍、形式、時間和期限以及程序和程序。該條款的實施原則”。

第16條 -  第 213 號法第 120 條增加了以下段落。

“稅務總局有權通過單獨或綜合考慮稅收和責任類型以及需要更正的金額來授權更正權限的轉移,以允許更正由除所屬稅務局以外的稅務局進行。並確定實施的程序和原則。”

第17條 -  第213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在被檢查人的工作場所”修改為“在公寓內”,廢止第二款“在本案中,第三段中的“檢查”,第四段中的“檢查”。如果在公寓內進行,則“需要”一詞已更改為“需要”,“帶到公寓”一詞已更改為“提交” ” 並在文章中添加了以下段落。

“檢查是在公寓進行的事實並不妨礙接受檢查的人在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和學習。

如果納稅人和稅務人員要求且有工作場所,也可以在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本條實施的程序和原則,由財政部頒布的規定確定。

第18條 -  第213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如下,廢止第(二)項,第(三)項中的“在場”修改為“在工作場所進行檢查的”和第六款“在電子環境下進行稅務檢查業務,在電子環境中整理信件、通知和會議記錄”的框架內,已添加到該短語之後。

“一。 他們以書面形式通知檢查對象稅務檢查的主題和檢查的開始時間。 此外,他們還將這封信的副本發送給其所屬單位和相關稅務機關。”

第19條 -  第 213 號法第 170 條之後增加了以下條款:

“公共機構和組織發出的通知:

第 170/A 條 – 如果公共機構和組織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財政部通報了納稅人根據本法有義務報告的信息,則財政部接受該通知作為納稅人有權單獨或共同確定收入要素和負債類型、稅收、工作場所和公司,並確定實施的程序和原則。”

第20條 -  第213號法第226條之後增加了以下條款:

“電子保存分類賬中的授權:

第 226/A 條 – 在《土耳其商法典》第 64 條第 XNUMX 款的授權範圍內,在財政部和財政部共同確定的程序、原則和期限內獲得電子環境中保存的賬簿的證書財政部和財政部在本法規定的程序、原則和期限內批准的,視為批准本法實施。

未在規定的程序、原則和期限內收到或作出批准的,視為未經過認證。

第21條 -  第213號法第227條第三款中的“本法”修改為“本法,包括應當以電子文件形式發布的”。

第22條 -  第213號法第227條第三款第一句規定:“納稅人未按時提交證明報告的,不能享受被證明的權利。” “必須及時提交認證報告”這句話。 第一句之後的段落中添加了以下句子。

“如果未按時提交認證報告,則有 60 天的期限,但須通知納稅人。 如果在此期限內未提交認證報告,納稅人不能享受認證權利。

第23條 -  第213號法第234條第一款修改如下,並增加以下各款:

“一、二類商人、個體戶和農民,有義務向用簡單方法確定收入的人記賬,沒有義務在本法範圍內出具文件的人,或者有義務記賬的人為他們購買的貨物或從他們那裡購買的貨物(除了他們從農民那裡購買的在實際程序中不徵稅的貨物)做工作,或者他們開具費用單,由他們為賣方簽字。 為免稅商人開具的費用單就像這些人開具的發票。

“費用單自貨物交付之日或服務之日起最多 XNUMX 天內簽發。 在此期限內未開具的費用單視為從未開具。

前提是它們包含第二段中指定的信息;

a) 在第四款規定的期限內向賣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 19 年 10 月 2005 日《銀行法》(編號 5411)中定義的銀行是在 20 年 6 月 2013 日《支付和證券結算系統、支付服務和電子貨幣機構法》(編號 6493)範圍內授權的支付機構,或日期為 9/5/2013。如果通過根據《郵政服務法》第 6475 號成立的郵政和電報組織股份公司付款,則由這些機構簽發的文件,

b) 在7年11月2013日《消費者保護法》範圍內購買的編號為6502的商品退回給需要開具費用單的人時,這些機構在退回金額時出具的文件根據第 6502 號法律,通過 (a) 項所列機構退還,

c) 根據本法沒有義務出具文件的公共機構和組織為其所從事的工作或所銷售的商品在其所遵守的相關立法範圍內出具的文件,

它取代了費用單。

本條的實施程序和原則由財政部確定。

第24條 -  第213號法第242條第2款第XNUMX款後增加以下各段,最後一段中的“持有和調節”為“保持、調節和呈現” ”,並保留“保持和監管”一詞,以及該段最後一句,“被授權為創建、簽署、傳輸和存儲的任何問題提供服務的合作夥伴、經理和僱員”這一短語在“僱員”一詞之後添加了“電子書籍、文件和記錄”。

“電子賬本證書是指經稅務局批准的電子文件,其中包含按照稅務局製定的有關電子環境中保存的賬本的標準的信息。

電子會計憑證是按照稅務局確定的標準和內容以電子方式編制、簽署、保存和提交的屬於會計憑證的電子記錄的整體,無論形式如何規定。

第25條 -  第213號法第257條第一款第(三)項增加“或者提交”一語。

第26條 -  第213號法第261條第XNUMX款增加以下段落:

” 9. 購買價格。”

第27條 -  第213號法第262條增加以下段落。

“以下費用也包含在成本價中:

a) 與經濟價值的取得或增加直接相關; 關稅、海關佣金、裝卸、運輸和組裝費用,

b) 與經濟價值的取得或者增加直接相關的; 費用和收費、公證人、產權契約、法院、估價、諮詢、佣金和公告費用,

c) 用於經濟資產融資的貸款利息支出以及與之相關的匯兌差額; 在商品中,直至商品進入存貨之日;在其他經濟資產中,直至入庫會計期間結束時經濟資產的部分,以及與上述貸款相關​​的費用(納稅人可以免將利息費用和匯兌差額的其他部分轉入成本值或在一般費用中列示。),

ç) 直到經濟資產入庫或存貨之日為止的儲存和保險費用,

d) 房地產中現有建築物的購買、拆除及土地平整所產生的費用。

如果它們與房地產直接相關,則在計入存貨的會計期間結束之前收到的補助金將從成本價值中扣除。

納稅人與經濟價值(商品除外)的取得或者增加有關的特別消費稅、不可抵扣的增值稅、銀行保險交易稅和資源利用扶持基金,可以按成本價匯入或列示在稅表中。基本開銷。

本條的實施程序和原則由財政部確定。

第28條 -  第 213 號法第 268 條之後增加了以下條款:

“購買價格:

第 268/A 條 – 購買價格是經濟資產的購買價格。 與購買經濟資產有關的其他費用不包含在購買價格中。

第29條 -  第213號法第270條已廢除。

第30條 -  第213號法第273條第XNUMX款第二句已廢止。

第31條 -  將重複的第213號法第298條的標題改為“通貨膨脹調整、重估率和重估:”,並增加以下段落。

“Ç) 收入納稅人或企業納稅人(包括集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和普通公司)須承擔全部責任並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記賬,無論上述段落第(9)款中的條件如何,在第( (A) 款第 1 款以及那些被允許以土耳其貨幣以外的貨幣保存記錄的人),出售-租賃其資產負債表中包含的可折舊經濟資產(只要它們保持這些品質)(不包括那些回購或租賃證書發行)以及根據下述條件在其資產負債表負債中顯示的折舊。

1、匯兌差額和計入經濟資產成本(金融資產資本化會計期間除外)的貸款利息(包括相應的折舊)不納入重估範圍。

2.重估時,按照本法估價規定確定的經濟資產的價值及其折舊,並在估價會計期末記入法定賬簿記錄,均被考慮在內。 如果任何一年都沒有進行折舊,則作為重估基礎的金額是通過假設這些折舊已全額入賬來確定的。

3.重估後價值的計算方法是將根據第(2)款確定的經濟資產的價值及其折舊乘以重估當年的重估率。

在進行估價時,將(B)段規定的比率視為重估率。 對於指定特殊會計期間的納稅人,以特殊會計期間開始的日曆年度的稅率為基礎。

從上一年 3 月開始的暫定納稅期間,以重估價作為估價基礎; 它是根據土耳其統計局國內生產者價格指數第6、9和3個月與前6、9和XNUMX個月相比的平均價格漲幅確定的。

4、經濟資產因重估價而增加的價值,在資產負債表負債中的專門資金賬戶中列示,並詳細列示每項重估價經濟資產對應的價值增加額。 增值額是經濟資產重估後與重估前的資產負債表資產淨值之間的差額。 資產負債表資產淨值表示從資產負債表資產中記載的經濟資產價值減去負債中記載的折舊後的價值。 如果經濟資產在任何一年均未計提折舊,則通過假設這些折舊已全額入賬來確定相關價值。

5.納稅人對其經濟資產在本款範圍內進行重估的,在重估後的價值基礎上繼續對這些資產進行折舊。 每個重估項目對應的價值增加及其計算方法詳細列於折舊記錄中。

6. 負債中專用資金賬戶中顯示的增值部分,轉移到其他賬戶或以除增加資本以外的任何方式從業務中提取的部分,應在本期繳納所得稅或法人稅,不需繳納所得稅或法人稅。與進行該交易期間的利潤相關。 資本的增值被視為合作夥伴為企業增加的資產。 這些交易不被視為利潤分配。

7、處置需要重估價的經濟資產(如出售、轉讓、報廢、清算)時,專用基金賬戶中相應負債的增值部分按折舊處理。

8. 每年的重估率只能在當年的估值中考慮。 由於任何年份均未進行重估或採用較低的評估利率,因此以後年度不再對前期進行重估。

9、在會計期間內活躍的經濟資產,在其活躍的會計期間不進行重估。

十、在處置重估價經濟資產之前,滿足本條第(一)項規定的通貨膨脹調整條件的,按照前款第(七)項的規定進行通貨膨脹調整。 依照前款規定,本條規定的重估基金在權益項目修正時從權益中扣除。 此外,因增加上述增值基金而導致的資本增加不視為資本增加,並且不受通貨膨脹調整。

11. 在符合(A)款規定的通貨膨脹調整條件的期間,不按照本款規定進行重估。 自第一個會計期間不滿足前款規定的通貨膨脹調整條件的,可以按照本款規定繼續重估。 在這種情況下,最後一個資產負債表中的價值(已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將被視為經濟資產重估的基礎。 在確定該價值時,如果經濟資產在任何一年均未計提折舊,則假定這些折舊全部保留。

12.在本款範圍內重估的會計期間後,如果根據(A)款重新設定通貨膨脹調整條件,則按照本款規定重估的經濟資產及其折舊應計入當期損益。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並考慮其最終調整值。

十三、任一年度未進行重估的,可在下一個會計期間在本款範圍內進行重估。

14. 財政部有權確定本款實施的程序和原則。”

第32條 -  第213號法第315條第一款中,在“價值觀”一詞之後添加了“在不影響第320條第四款的情況下”的措辭。

第33條 -  第 213 號法第 318 條第一款增加了以下句子。

“適用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時,另行確定的比例自適用之日起有效。”

第34條 -  第213號法第320條第二款之後增加以下各款,並在該條中增加以下各款。

“納稅人願意的話,可以對新計入經營性資產的經濟資產(第二款所列經濟資產除外),自達到可使用狀態之日起計提折舊,按規定折舊。資產在每個會計期間保持活躍期間的每日基準。 為了計算以天為單位的持續時間,將財政部確定和公佈的使用壽命乘以三百六十五。

納稅人可以自行確定經濟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年限不得短於財政部確定並公佈的使用壽命,但每年的比例相同。 到目前為止,這個期限不能超過財政部確定期限的兩倍,也不能超過五十年。 納稅人在臨時納稅期結束時將經濟資產納入清單時使用這些優惠。 由此確定的折舊年限和折舊率在以後期間不得更改。

“按照本條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開始計算折舊後,不得放棄該計算方法。

本條的實施程序和原則由財政部確定。

第35條 -  第213號法第323條第2款第(3.000)項中的“金額太小,不值得提起訴訟和執行程序”修改為“且不超過XNUMX土耳其里拉”以及以下段落已添加到文章中。

“以企業賬戶為基礎記賬的納稅人,將在上述各段範圍內確定的可疑應收款記錄在其賬簿的費用部分,並將其後收取的金額記錄在其賬簿的收入部分,一種顯示它們屬於哪些應收賬款的方法。”

第36條 -  第213號法第328條第四款、第五款修改如下。

“納稅人根據資產負債表記賬;

a) 如果根據業務性質認為有必要更新已出售的經濟資產或收購類似的經濟資產,或者如果業務經理做出決定並且企業開始,在這種情況下,銷售產生的利潤暫時作為負債,直到銷售日期後的第三個日曆年年底為止。可以保存在賬戶中。 如果在此期間內沒有發生所出售經濟資產的重置或購買類似經濟資產,則將臨時賬戶中保留的利潤添加到出售年度後第三個日曆年的損益賬戶中。

b) 負債臨時賬戶中持有的利潤從根據本法規定獲得的一項或多項資產(包括通過融資租賃獲得的資產)的折舊中扣除。 抵銷完成後,未攤銷的價值繼續進行折舊。

c) 如果保留在負債臨時賬戶中的利潤超過購買新資產而不是出售經濟資產的折舊金額,則該盈餘將添加到出售年度後第三個日曆年的損益賬戶中。

ç) 如果在出售年度之後的第三個日曆年年底之前終止、轉讓或清算業務,則負債中臨時賬戶中保留的利潤將添加到當年的損益賬戶中。

財政部有權確定本條適用的程序和原則。

第37條 -  第213號法第329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如下,第四款廢止。

“納稅人根據資產負債表記賬;

a) 如果根據業務性質認為有必要接受保險賠償、更新已全部或部分損壞的應計折舊經濟資產、或者購買類似的經濟資產,或者如果公司做出決定企業和企業的管理已經採取,超出的補償將在收到補償之日後支付給第三方。可以保存在臨時賬戶中,該賬戶是被動的,直到日曆年年底。 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在此期間沒有更換受損的經濟資產或收購類似的經濟資產,則保留在臨時賬戶中的超額補償將添加到隨後第三個日曆年的損益賬戶中收到補償的年份。

b) 負債中臨時賬戶中持有的超額補償從一項或多項資產的折舊中扣除,包括根據本法規定、在第 (a) 項原則範圍內通過融資租賃獲得的資產。 抵銷完成後,未攤銷的價值繼續進行折舊。

c) 如果負債臨時賬戶中的補償盈餘超過了新資產(而非受損經濟資產)的折舊金額,則該盈餘將添加到下一年後第三個歷年的損益賬戶中。已收到補償。

ç) 如果在收到補償當年之後的第三個日曆年年底之前終止、轉讓或清算業務,則在負債臨時賬戶中保存的超額補償將添加到損益賬戶中那一年的。

財政部有權確定本條適用的程序和原則。

第38條 -  第213號法第339條修改如下。

“第 339 條 – 對於因稅收流失或違規行為而被罰款且其處罰已確定的人,從稅務罰款確定之日的次日起至第五年所在的日曆年年底,從違規處罰最終確定之日起的次日,直至第二年所屬日曆年年底。 如果報銷,稅款損失罰款增加百分之五十,違規罰款增加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二十五。 但增加的金額不得超過最終處罰金額(如果最終處罰金額超過一項,則以金額最高者為準)。

在計算第一款中的五年和兩年期間時,考慮了基於增加的處罰的最終確定日期。

第39條 -  第213號法第352條第(6)項中有關一級違法行為的“(第215條至第219條)”修改為“(第215條至第219條及第242條重複條)”。

第40條 -  將第213號法第353條第1款第227款中的“231、227、231”修改為“234、8、XNUMX”,將該款第(八)項第一句修改為“XNUMX、XNUMX、XNUMX”。如下,在該段第一句之後添加了以下段落,並在該段中添加了以下句子。

“印刷經營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履行通知印刷文件的義務,或者通知不完整或不正確的,將因特殊違規行為被處以 1.400 土耳其里拉的罰款。”

“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通知義務、通知不完整或不正確的,將處以特別違規處罰,如果通知是在自結束之日起的 30 天內進行的,則適用 1/2 的處罰。規定的期限內或者不完整或不正確的通知在同一期限內完成或更正。”

“11號。 未在同條第三款第一句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註冊會計師認證報告的,對於依照本法重複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納入認證範圍的科目,代表需要提交認證報告的納稅人使用認證報告,但金額不少於 227 土耳其里拉且不超過 50.000 土耳其里拉。特別違規處罰按 500.000% 的比例處以金額以提交條件為準。”

第41條 -  第 213 號法第 355 條標題“107/A”後添加“重複 242”,該條第一款“150/A”後添加“重複 242”。短語“XNUMX”。

第42條 -  第213號法第371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任何稅務調查或事件”修改為“已針對被通報事件所涉及的稅種啟動稅務調查,或事件及其相關的稅收類型”,並且以下段落已添加到文章中。

“財政部有權確定該條款實施的程序和原則。”

第43條 -  第213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稅收損失處罰”修改為“稅收處罰”。

第44條 -  第 213 號法律附加條第 1 款第一句中的“處罰”一詞之前以及“罰款超過 5.000 土耳其里拉的不當和特殊違規行為”之前添加了以下句子第二句話。

“在確定可能受到和解的違規行為和特別違規行為處罰時,應考慮根據需要處罰的行為處以罰款的總額,並適用該法第 5.000 條規定的折扣率對於違規行為和不超過 376 土耳其里拉的特殊違規行為,增加 50%。”

第45條 -  第213號法增補第11條第一款中的“以及對其徵收的稅收損失處罰”修改為“以及對其徵收的稅收損失處罰,以及違規行為和特殊行為”。超過 5.000 土耳其里拉的違規行為處罰”,並在該段中添加了以下句子。

“在確定可能需要和解的違規行為和特殊違規行為處罰時,應考慮根據犯罪行為處以的處罰總額。”

第46條 -  在第 213 號法律附加條第 13 條之後添加了以下附加條款,其章節標題如下。

“第四回

相互協商程序

適用相互協商程序:

附加第十四條 納稅人可以根據協議“相互協商程序”的規定向稅務局提出申請,聲稱其徵稅違反了正式製定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的規定或有明顯跡象他們將以這種方式納稅。 根據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規定,也可通過協定另一締約國的主管當局提出申請。

如果稅收可以按基數或稅收差異進行劃分,則只能針對總差異中與避免雙重徵稅協議部分相對應的部分進行申請。

為了對申請進行評估,必須按照避免雙重徵稅協議規定的時間和程序進行。 如果協議中沒有規定申請時間或沒有提及國內立法的規定,則必須在納稅人首次意識到據稱存在稅務缺陷的徵稅程序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申請。違反協議的規定。 無論如何,申請期限; 如果送達通知,則在有保留地提交的申報表中計稅;如果是預扣稅款,則在協議規定的期限結束時結束,從扣除日期開始,或者當三年結束後,就沒有這個期限了。”

第47條 -  在第 213 號法附加第 13 條之後增加以下附加條款。

“相互協商程序和訴訟:

附加第 15 條 – 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的程序進行申請; 暫停對申請範圍內評估和通知的稅款和罰款以及保留提交的申報所產生的稅款提起訴訟的期限。

如果申請所涉及的請求被拒絕或無法與締約國另一方主管當局達成協議,則應以信函通知納稅人。 納稅人可以在該函件通知之日起的剩餘訴訟期限內向稅務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期限不足十五日的,自通知函之日起延長十五日。

第48條 -  在第 213 號法附加第 13 條之後增加以下附加條款。

“共同協議程序申請的結論:

附加第 16 條 – 如果稅務局與另一締約國主管當局達成協議,則應書面通知納稅人。

自通知函發出之日起三十天內,納稅人有義務通知稅務局是否接受該協議。 納稅人未在此期限內通知的,視為不接受所達成的協議。 如果協議結果不被接受或被視為不接受,三十天期限屆滿後,訴訟期間重新開始計算,可以向稅務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期限不足十五日的,延長至十五日。

如果稅務機關與另一締約國主管當局達成的協議被納稅人及時接受,則雙方達成一致,並根據達成的協議調整稅款和罰款。 根據第 6183 號法律根據協議應計稅款確定的滯納金利率的違約利息; 適用範圍為本國稅法規定的正常納稅期限至相關評估期間,直至納稅人聲明接受雙方協議結果之日止。

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則不得就約定的事項以及根據協議糾正的稅款和罰款向任何當局提起訴訟或投訴。 上述稅款及罰款自通知納稅人更正之日起376個月內繳納。 如果在此期限內繳納全部稅款和一半罰款,則減少一半罰款。

第49條 -  在第 213 號法附加第 13 條之後增加以下附加條款。

“申請及和解請求之前提起的訴訟:

附加第17條 – 納稅人根據該法附加第14條的規定提出申請之前;

a) 如果已提起訴訟,在相互協商程序申請終結之前,稅務法院不予審理; 如果因任何原因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則考慮雙方同意申請的結果。 協議結果由行政部門通知司法機關。 如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則稅務法院將繼續審理暫停的案件。

b) 如果他要求和解,則和解將推遲到相互協商程序申請結束為止。 至此,如果納稅人未等待協議簽訂而要求使用和解權,則視為放棄申請,且在和解的情況下,不能再次申請相互協商程序,但以下情況除外:向另一締約國提出更正請求。 協商不成的,納稅人可以按照本法附加第十四條的規定再次申請相互協商程序。

第50條 -  在第 213 號法附加第 13 條之後增加以下附加條款。

“其他考慮因素:

附加第 18 條 – 向稅務局提出的相互協商程序申請,自申請之日起,中止本法規定的適用於申請的稅收和罰款的時效。 協議結果未依附則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納稅人認可或視為不被納稅人認可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情形發生之次日起繼續計算。

如果根據雙方協議的結果需要在土耳其進行更正,則無論法律的時效規定如何,均適用協議的結果。 但是,如果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對協議結果的執行規定了一段期限,則保留有關該期限的規定。

納稅人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階段撤回其申請,除非他接受雙方協議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停止的時效從停止的地方繼續計算。 如果納稅人撤回申請,則保留根據該法其他規定提出申請的權利。

採用相互協商程序並不會停止徵收應計稅款和罰款。

財政部有權確定有關實施相互協商程序規定的程序和原則。

第51條 -  第213號法暫行第30條增加以下段落。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至31年12月2023日(含以上日期),在第一款規定的範圍和條件下新購置的機械設備,可適用同款規定。 財政部有權確定本款實施的程序和原則。”

第52條 -  以下臨時條款已添加到第213號法律中。

“暫行第 32 條 – 納稅人可以在建立本條的法律重申的第 298 條中添加的第 (Ç) 款的範圍內進行重估,可以申請在資產負債表中登記的不動產截至該會計期間結束之前依照前款規定首次重估價的會計期間,以及其他應計折舊的經濟資產,可以對其資產(不包括房地產和進行售租回購交易的經濟資產或租賃證書頒發(只要它們保持這些品質)在以下條件下。

a) 在重估價時,不動產和其他應折舊的經濟資產及其折舊根據本法的估價規定確定,並根據第一個重估期之前的會計期間結束時按照本法第(Ç)款確定重複本法第 298 條。考慮法律賬簿記錄中的值。 如果任何一年都沒有進行折舊,則作為重估基礎的金額是通過假設這些折舊已全額入賬來確定的。

b) 根據第(a)項確定的應折舊的不動產和其他經濟資產的價值及其重估後的價值,是通過與其相關的折舊率乘以重估率得出的。

作為估價基礎的重估率;

1.依照本法第298條重申的第(一)項規定進行通貨膨脹調整;

i) 對於應折舊的不動產和其他經濟資產及其折舊,重估相關會計期間之前會計期間最後一個月的 D-PPI 值應在本法第 (Ç) 款的範圍內進行上述條款是從資產負債表日起計算的,除以下個月的D-PPI值得出的比率,

ii) 對於最近一個資產負債表日之後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應折舊經濟資產,在上述條款(Ç)的範圍內進行的重估是該會計期間最後一個月的D-PPI值相關會計期間、購買月份。除以下個月的 D-PPI 值得出的比率,

2. 此前,該法暫行第31條;

i) 對於在第一段中的日期之前需要重估的不動產及其折舊,在第 (Ç) 款範圍內進行重估的相關會計期間之前的會計期間最後一個月的 D-PPI 值重複第 298 條的 ),計算為 2018 年 XNUMX 月的 Dı-PPI 值。 -除以 PPI 值得出的比率,

ii) 對於需要折舊的不動產和其他應折舊經濟資產及其折舊,在(D)段範圍內進行重估的相關會計期間之前的會計期間最後一個月的D-PPI值重複第 298 條直至第七段中的日期。除以 2021 年 XNUMX 月的 D-PPI 值得出的比率,

都被考慮在內。 根據本段應考慮 D-PPI 短語; 它表示截至 1 年 1 月 2005 日土耳其統計局確定的每月生產者價格指數 (PPI) 值以及截至 1 年 1 月 2014 日的國內生產者價格指數 (D-PPI) 值。

c) 不動產和其他應計折舊的經濟資產因重估價而增加的價值,應在資產負債表負債中的專門基金賬戶中列示,顯示與每項應計折舊的房地產相對應的價值增加。重估價和其他需要折舊的經濟資產。 增值額是不動產和其他可折舊經濟資產重估後與重估前的資產負債表資產淨值之間的差額。 資產負債表資產淨值是指計入資產負債表資產的不動產和其他可折舊經濟資產的價值,扣除計入負債的折舊後的價值。

在本文範圍內重估其不動產和其他可折舊經濟資產的納稅人繼續按重估後發現的價值對其進行折舊。

按被動資金專用賬戶中顯示的增值額的 2% 的稅率計算的稅款,以所得稅或法人稅的形式向您所屬的稅務機關申報,直至納稅期結束為止。重估價日後一個月內支付,第一期在申報期限內,後續各期在申報中申報,分三期等額支付,分別在交割期後的第二個月和第四個月內支付。 根據本款繳納的稅款; 它不會從所得稅和公司稅中扣除,也不被視為確定收入和公司稅基時的費用。 未按時申報或者未按時繳納應計稅款的,不能適用本條規定。

負債中特殊基金賬戶中顯示的增值額部分,轉移到另一個賬戶或以除增加資本以外的任何方式從業務中提取的部分,應在該期間繳納所得稅或公司稅,無需繳納所得稅或公司稅。與進行該交易期間的利潤相關。

如果處置需要重估的房地產和其他需要折舊的經濟資產,則在確定收入時不考慮負債專用基金賬戶中顯示的價值增加。

在本條的範圍內,在根據本法重複的第 298 條 (Ç) 款進行重估之前,只能進行一次重估。 納稅人在本條範圍內進行重估,但未在重估相關會計期間之後的會計期間重複第 298 條 (Ç) 款的範圍內進行重估,則不得在以下期限內進行重估:本條規定的範圍,他們將在以下期間在上述段落的範圍內進行重估。

在處置本條範圍內需要重估價的不動產和其他折舊經濟資產之前,如果滿足前款第(A)款規定的通貨膨脹調整條件,則無需按照第(Ç)款規定進行重估價。重複本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通貨膨脹調整按照前款規定從權益中扣除增值基金。

本條的實施程序和原則由財政部確定。

第53條 -  1年7月1964日第488號印花稅法第八條第一款中“省級特別行政管理部門”後增加“投資監督協調部門”。

第54條 -  第488號法所附表(2)標題為“IV - 與商業和民事有關的文件”一節第(36)段,在“資本市場工具的出口”和“資本市場”一詞之後日期為 6/12/2012,編號為 6362” 在該法第 31/B 條的範圍內,在“關於本次發行的擔保,包括擔保管理人所參與的擔保”的章節中增加了以下段落:一個派對。”

“55。 有關行政部門與捐助者之間起草的有關向一般和特別預算行政部門、專門省級行政部門、投資監督和協調部門、市和村莊捐贈的文件。

第55條 -  25年10月1984日第3065號增值稅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一)項中的“簡易計稅”修改為“其收入按照簡易計稅方式確定”。方式”,引述如下:“在B條範圍內應納稅的交付和服務”。

第56條 -  6年6月2002日第4760號特別消費稅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一折”改為“三倍”,第(三)項中的“一折”為“三倍” “商品”一詞已更改為“為商品創建不同的基組、商品基組、電機功率”。

第57條 -  第 4760 號法律附件中編號為 (II) 的清單,

a) 8701.20 GTI.P。 以下序列已添加到編號項目所在行的前面。

87.01 拖拉機 (不包括品目 87.09 的拖拉機)

[Solo ATV(全地形車)和UTV(多用途多功能車)]

25

b) 87.03 GTI.P。 添加了以下行,並在其對面顯示了比率,位於編號行的“-Others”行之前。

– ATV(全地形車)和

UTV(多用途多功能車)

 

– 大篷車

25

 

45

c) 87.04 GTI.P。 添加了以下行,其比率顯示在編號行的“-Others”行前面。

– ATV(全地形車)和

UTV(多用途多功能車)

25

第58條 -  19 年 10 月 2005 日第 5411 號《銀行法》第 143 條第 6802 款中,“其設立歷年,包括設立交易及以後五年內”和“金額費用第XNUMX號“按照稅法繳納的銀行保險交易稅”已從文章正文中刪除。

第59條 -  13年6月2006日第5520號企業稅法第10條第XNUMX款第XNUMX款後增加以下段落。

“對於來自國外的現金所覆蓋的現金增資部分,該稅率適用於 75%。”

第60條 -  第5520號法第32/A條第七款後增加以下一款,並對其他各款進行相應補充。

“(八)根據投資優惠證書進行的投資支出,按投資貢獻率確定的金額的8%計提,不包括特別消費稅和增值稅,前提是企業稅申報表的申請截止日期為應提交月份的次月月底。可以通過取消其他稅債來使用。 可以申請取消的金額不得超過從投資所得出資額中扣除法人稅減免後的投資出資額後的金額的一半。 同意免除其他稅債核銷所用金額一倍對應的投資出資額,因要求核銷的金額,不適用減徵企業稅的稅基。其他稅收和放棄的投資貢獻金額。 本款範圍內可扣除的其他應納稅額總額,不得超過相關投資優惠證書範圍內實際發生的投資支出,適用投資貢獻率計算金額的10%。

第61條 -  5年12月2019日第7194號《數字服務稅修訂法》第375條第52款(b)項以及部分法律和法令中的“1/1/2022”一詞第1號改為“1/2023/XNUMX”。 已更改。

第62條 -  本法;

a) 第 1、4、5 和 8 條於發布之日起適用於截至 1 年 1 月 2021 日獲得的收入,

b) 自發布之日起,適用於截至 2 年 1 月 1 日獲得的收入,第 2022 條,

c) 自發布之日起,自提交有關 9 年納稅期限的申報表起實施,第 2022 條,

ç) 自發布之日起,應用於必須自 10 年 1 月 1 日起提交的年度收入和企業納稅申報表,第 2022 條,

d) 15 年 1 月 6 日第 2022 條,

e) 17 年 18 月 1 日第 7 條和第 2022 條,

f) 在第 23 條發布後的月初,

g) 31年52月58日第1、1和2022條,

ğ) 公佈之日第 46、47、48、49 和 50 條適用於自 1 年 1 月 2022 日起提出的申請,

h) 自 55 年 193 月 20 日起,第 1 號法律第 1 條有關重複第 2022/B 條的規定將適用於該條範圍內應納稅收入的交付和服務,並且發布之日的其他規定,

ı) 自發布之日起,本法第 59 條適用於本條範圍內的現金增資,

i) 自發布之日起,適用於自 60 年 1 月 1 日起的投資支出,第 2022 條,

j) 出版之日的其他文章,

生效。

第63條 -  本法的規定由總統執行。

25/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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