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人道路上截獲的交通罰款從法院取消

法院取消了對私人道路徵收的交通罰款:對在自有土地上修建的道路上運輸的一家公司的卡車處以15萬里拉的交通罰款。 經反對,法院審理了此案並撤銷了處罰,認為所使用的道路在地圖上看不到,並且是該公司專門為自己的交通而修建的。
安卡拉第八刑事和平法院的合理決定中包含了該公司律師向法院提交的請願書。
請願書中指出,道路和建築公司從瑪馬克水泥廠所屬的石灰石採石場採購了該廠所需的石灰石材料,並在廠內的設施中進行加工。
請願書中稱,水泥廠和石灰石採石場之間卡車運送材料的道路位於該公司自己的註冊土地範圍內,並且該道路上的卡車在不同日期被處以交通罰款,要求取消罰款。
根據其寫給公路總局第四地區局、安卡拉市技術事務部和馬馬克市技術事務部的信函,法院確定所使用的道路是該公司為自己的運輸而修建的。
法官 Ali Yüksel 裁定,由於第 2918 號公路法不適用於私人道路,行政處罰決定被解除,並決定取消對該公司處以的 15 326 里拉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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