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電動自行車的描述

警方的電動自行車聲明:薩姆松警察局就電動自行車問題發表了聲明。
在書面聲明中,「根據2918年3月12日第2013號法律第6495條,對第13號公路交通法第XNUMX條「定義」進行了修改;
自行車:這些是非機動車輛,利用騎在上面的人的肌肉力量,透過踏板或手轉動車輪來移動。 最大持續燃燒功率不超過0,25千瓦、加速時功率減小、達到最高時速25公里/小時後或停止蹬踏後電源完全切斷的電動自行車也包括在本範圍內。班級。
機動自行車(Moped):(修訂:12 年 2013 月 6495 日 - 13/45 條)最高時速不超過 50 公里每小時、氣缸容積不超過 4 立方厘米(如果有內部氣缸)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內燃機,如果裝有電動機,最大連續額定功率輸出不超過350千瓦。這些是具有相同特徵且淨重不超過0,25公斤的四輪機動車輛。 它的定義是「計算電動設備的淨重時不考慮電池重量」。 在此背景下,最大持續功率不超過25千瓦、加速時功率減小、速度達到最高0,25公里/小時後或停止踩踏後電源完全切斷的電動自行車不屬於電動自行車的範圍。需要註冊,並且無需任何類別的駕駛執照即可使用。 但最大功率XNUMX千瓦及以上的電動自行車需要登記,其駕駛員必須持有(A)級駕駛執照。”
聲明續篇包含以下資訊:
「在交通檢查中; 根據《公路交通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未登記的0,25千瓦及以上電動自行車,將開具'25TL處罰報告,並在登記前禁止其通行,對未登記使用該車輛的,將予以處罰。根據《公路交通法》第172條規定,A級駕駛執照將被禁止行駛,因此需要繳納36 TL,並向自行車所有者開具同等金額的處罰報告。 如果自行車和輕型摩托車駕駛員不使用頭盔,則根據同一法律第 1.462/78b 條處以 1 里拉的罰款,如果確定其不遵守其他交通規則,則處以 80 里拉的罰款根據該法第 66 條。 「從市民的申請和檢查小組的調查結果得知,電動自行車在夏季被帶入道路交通並造成交通事故,因此在向發現的企業主提供必要的信息後開始實施針對上述問題,在我市市中心租賃電動自行車。”
「根據媒體公佈的最高上訴法院第七刑事庭第 7/2013 號判決,在對「電動自行車無需登記、不需要駕駛員駕駛證」的主張進行的審查中,執照'; 「根據內政部 16532 年 15 月 2011 日第 81836 號指令,電動自行車受《型式核准條例》的監管,容量為 0,25 千瓦及以上的電動自行車應被視為『機動化』。自行車須登記,並必須持有A級駕駛執照才能使用。」經提醒,聲明的完整內容如下:「依本指示; 刑事訴訟在艾登省納齊利區進行,判決提交至最高法院第七刑事庭,並請求根據法律要求撤銷判決,並由最高法院第七庭作出決定7 月7 日,上訴法院編號為2013 /16532,理由是「…機動自行車的概念不能透過法規來擴展,這是政府的監管行為…」據了解, 19年行政處罰決定已廢止。 2011年12月2013日《公路交通法》第十三條第6495號修正案修改了自行車和機動自行車的定義,並在相關定義中增加了電動自行車。 自13年12月2013日起,該定義已由法律作出,消除了透過行政法規擴大定義的問題,立法與最高法院的判決保持一致。 另外,根據最大連續額定功率超過0,25kW的電動自行車法規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示所有權證明書、合格證書、SCT繳費證明書和強制責任保險單即可註冊。 “到目前為止,已有31輛電動自行車因未登記而得到處理,另有35輛電動自行車已被我局登記,並已發放文件和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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