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鐵路車輛登記的規定

鐵路車輛登記規定:鐵路車輛型號變更、維修責任人變更的,延續登記時不收取任何費用。
交通運輸海事交通部關於《鐵道車輛及主要零部件型式審定規則修改條例》、《鐵道車輛登記登記規則修改條例》自XNUMX年XNUMX月XNUMX日起施行官方公報。
因此,在關於批准、任命和獨立安全機構授權的程序和原則的立法發布之前,歐洲鐵路局公佈的公告機構名單中、位於土耳其或有代表的組織將被允許作為公告和指定機構開展合格評定活動。
另一方面,如果所有者和有權使用它的個人或組織發生變化,則列車組將收取25里拉的費用,牽引車輛將收取5里拉的費用,牽引車將收取500里拉的費用。車輛,500 里拉用於道路/設施維修、保養和控制車輛。 鐵路車輛發生變更、類型變更、維修單位發生變更的,續登記時不收取任何費用。
土耳其共和國國家鐵路 (TCDD) 於 24 年 2011 月 XNUMX 日之後接受運營的鐵路車輛登記將不收取任何費用。
以下是 28.10.2016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官方公報上發布的規定
來自運輸,海事和通訊部:
鐵路車輛登記及登記管理條例修改細則
1 – 16 年 7 月 2015 日政府公報公佈、編號 29418 的《鐵路車輛登記和登記條例》第 11 條第 XNUMX 款已修訂如下。
“(6)在(a)款規定的註冊續展情況下,收取附件1規定的費用。 (b) 和 (c) 項規定的情況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 2 條 – 同一法規的附件 4 已按附件所示進行修訂。
第 3 條 – 同一法規中添加了以下臨時條款。
“公告機構、指定機構和獨立執法機構授權
暫行第 7 條
(1) 直到該部公佈關於授權機構、指定機構和獨立安全機構的程序和原則的立法,根據歐盟委員會公佈的2008/57 EC指令設立並列入公告機構名單由歐洲鐵路局公佈的、位於土耳其的常駐機構或設有代表處的公告機構,可以按照本法規確定的相關技術立法,作為經批准和指定的機構開展合格評定活動。
(2) 在該部公佈有關公告機構、指定組織和獨立安全機構授權的程序和原則之前,鐵路車輛登記和登記過程中不需要獨立安全機構認證。
過渡進程
暫行第 8 條
(一)1年24月1日後收到TCDD登記費後獲准投入運營的鐵路車輛登記手續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4條 -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第5條 - 本規則的規定應由運輸,海事和通信部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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