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安全條例”修正案

《鐵路安全條例》發生變化:制定了一系列有關鐵路和鐵路運營安全管理授權的條例。

《鐵路安全條例修訂條例》於28年2017月30050日第XNUMX號官方公報上公佈。

鐵路安全條例修正條例
第 1 條 – 19 年 11 月 2015 日官方公報公佈、編號 29537 的《鐵路安全條例》第四條第一款 (ff) 項已修訂如下。 “ff) 通用安全方法:解釋如何評估安全水平並確保滿足其他安全要求的評估和控制方法,”

第二條-同一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正如下。 「(2) 對於由該部執行的安全授權程序,向國家鐵路網運營商收取 13(一百萬)里拉的費用,向城市軌道公共交通收取 1(五萬)里拉的費用運營商。 “沒有費用就不能授權。”

第三條-同一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正如下。 「(3) 對於由該部辦理的安全證書手續,向國家鐵路網運營商收取 16(二十五萬)里拉的費用,向城市軌道交通收取 1(五萬)里拉的費用公共交通運營商。 “不收費不會頒發安全證書。”

第 4 條-同一條例第 21 條第 XNUMX 款 (a) 項已廢止。

第五條-同一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a)項已被廢止,(b)項已修改如下。 「b) 如果發現違反第 5 條規定的事項,將處以 32(兩萬五千)里拉,」

第6條 -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第7條 - 本規則的規定應由運輸,海事和通信部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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