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付費許可證規定變更了!

隨著今天的官方公報公佈這一決定,年度帶薪休假規定已發生變化。

18 年 2017 月 30158 日第 XNUMX 號官方公報發布了與員工密切相關的年假條例修正案。

在公佈的決定中,指出更改了年度帶薪休假規定。

根據今日官方公報公佈的決定,帶薪年假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的條款“最多可分為三份”。 短語“可以在部分中使用”。 據說已經改成了。
根據官方公報公佈的《年帶薪休假條例修訂條例》,帶薪年假現在可以根據需要分割,而不是最多三個。

年帶薪休假條例修訂條例
第 1 條 – 3 年 3 月 2004 日官方公報公佈的年度帶薪休假條例第 25391 條第 6 款中的“最多可分為三部分”,編號為 XNUMX。 短語“可以在部分中使用”。 並在同一篇文章中添加了以下段落。

“即使分包商發生變化,仍繼續在同一工作場所工作的分包商工人的年帶薪休假期是根據他們在同一工作場所工作的時間計算的。 主雇主有義務檢查分雇主所僱用的工人有權享受的帶薪年假是否已使用,並確保在相關年份內使用,分雇主有義務提供副本他/她有義務向主要雇主保存的休假記錄文件。 ”
第 2 條——同一條例第 9 條第 XNUMX 款增加了以下句子。
“地下工程工人年帶薪休假增加四天。”

第3條 -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本條例的規定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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