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營授權條例”修正案

改變鐵路管理的授權
改變鐵路管理的授權

鐵路營運許可條例修改條例

來自運輸和基礎設施部:

鐵路管理授權條例修正條例

第1條 - 19年8月2016日公告、編號29806的《鐵路運營授權條例》第一條第一款中的「組織者」一詞已被廢止。

第2條 - 同一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中的「本條例」; 在該短語之後添加“2年10月7日關於總統組織的第2018號總統令第1條”,並添加“關於外交部的組織和職責的法令第478條和第8條”的短語。增加“交通、海事、通訊”,修改為“交通和基礎設施領域若干規定法令法第二十八條”。

第3條 - 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修正如下。

「c) 部長:交通與基礎設施部長,

ç) 部會:交通和基礎設施部”

第4條 - 該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中的「主辦者」一詞已廢止。

第5條 - 同法第六條第五款廢止。

第6條 - 同條第十一條第四款修改如下,廢止第五款,第六款修改如下,並與第七款及其他款同條增加下款先後修改如下。

`(4)車站或車站運營商授權證書-DC授權證書:申請DC授權證書的註冊資本必須至少為300.000萬土耳其里拉,以及第10條和第14條中獲得授權證書的一般條件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職業聲譽和財務標準。對符合資格條件的車站或站場經營人員給予獎勵。 獲得授權證書的車站或車站運營商應將其運營的車站或車站的信息以及租賃協議(如有)通知部會。”

「(六)客運代理授權證-DE6授權證:申請DE1授權證的註冊資本,活動地為區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土耳其里拉;活動地為5.000土耳其里拉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5.000土耳其里拉。活動範圍為一個省,並設有獨立的辦事處或站,或授予有權使用該站內辦事處之一的足夠面積並同時滿足獲得第10 條和第14 條中的授權證書的一般條件的機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職業聲譽和財務能力條件。 “想要獲得DE15授權證書在鄉鎮經營的,不需要有資金或流動資金,授權證書費用可享受1%的折扣。”

「(7)貨運代理授權證書-DE2授權證書:申請DE2授權證書的註冊資本必須至少為50.000萬土耳其里拉,擁有適合代理服務的獨立辦公室或擁有足夠面積的使用權站內辦事處之一,以及符合第十條規定取得授權證書一般條件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專業聲譽和財務能力條件的機構。”

「(8)經紀商授權證書-DF授權證書:申請DF授權證書的人必須擁有至少50.000土耳其里拉的註冊資本,有權使用適合此目的的獨立辦事處,並且還擁有一般取得第10條、第14條、第15條規定的授權證書的條件。授予符合第XNUMX條規定的專業聲譽和財務能力條件的經紀人。”

第7條 - 以下條款已添加到同一法規的24文章中。

「(五)對於自然人,在符合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將授權證書轉讓給父母、子女、配偶和兄弟姊妹。 除此之外,授權證書不能轉讓給第三方。”

第8條 - 該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中的「列車值班人員」修改為「第三人」。

第9條 - 該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第30號法令和」一語已廢止。

第10條 - 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交通海事交通部」修改為「交通基礎設施部」。

第11條 - 該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中的「交通海事交通部長」修改為「交通基礎設施部長」。

第12條 - 同一條例所附費用表第四行已被廢除,第五行已替換如下。

“客運代理授權證書DE1 5.000,00”

第13條 - 本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第14條 - 本法規的規定由運輸和基礎設施部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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