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ÜDEMSAŞ的過剩資產評估和銷售條例已經發布

tudemsasin剩餘資產評估和銷售管理已經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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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鐵路機械實業有限公司剩餘評估和出售資產監管的。

鐵路機械工業集團公司土耳其:

土耳其鐵路機行業JOINT STOCK COMPANY需求出售資產進一步評估和法規

第一章

目的,範圍,基礎和定義

目的和範圍

第1條 -  (1)本法規的目的是: 工業股份公司的土耳其鐵路機廢料,多餘的軌道車輛,汽車,工程機械,機床,原材料供應和設備,半成品及調節與銷售有關的程序和原則會被識別為更換零件。

支持

第2條 -  (1)本法規是根據日期為8 / 6 / 1984的關於公共經濟企業的第233號法令的規定制定的。

定義

第3條 -  (1)在本規則中;

一)數量:土耳其的鐵路機械工業集團公司進行總局內撿的某些服務和/或應用技術和行政部門,

b)一般導演:土耳其鐵路機械工業集團公司總幹事,

c)報廢:由於其變形而已過期,可修復和/或具有成本效益,不經濟,減少或未使用的技術損害,但以報廢,機械,機械,設備,備件和各種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ç)剩餘資產:本公司擁有的各種鐵路車輛,作業機械,工作台,設備,固定裝置和零配件以及主要材料,半成品在5年以上及以上均無動靜,並且由於超出需要而無法使用或消費。和人造材料,

d)投標人:提交投標書的實際和法人,

e)銷售授權:在董事會確定的銷售授權範圍內的授權,

F)公司:土耳其鐵路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g)車輛:所有機動和非機動運輸車輛,

i)擔保書:由土耳其居民保險公司將銀行提供的擔保書作為保釋保證擔保保險的一部分

1H)執行管理:土耳其鐵路機械工業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我)董事會:公司土耳其鐵路機械工業公司董事會,

它是指。

基本原則

第4條 -  (1)行政當局的有關部門負責確保透明度,平等對待,可靠性,必要時保密,適當和及時的銷售以及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部分

確定和評估過程

檢測程序

第5條 -  (1)為了確定車輛是報廢還是剩餘,可通過根據《車輛法》第5條的規定(編號為1 / 1961 / 237並編號為13的委員會)進行製造。

(2)確定除車輛以外的其他資產是否為報廢或剩餘(不移動的物料除外)由資產所在單位經高級管理層批准成立的委員會進行。

(3)5與物料部門和生產計劃與控制部門協作,負責確定多年不動的物料。

增值交易

第6條 -  (1)價值評估委員會應至少由執行管理層確定的三名成員組成,但前提是兩名人員必須是業務專家。

(2)其中一位成員由執行管理層任命為委員會主席。 委員會召集全體成員,並以多數票作出決定。 會員對自己的投票和決定負責,不能放棄投票或放棄投票。 在反票的情況下,對局遊戲的持有人應簽署佣金決定的理由。

(3)委員會最遲應在三十天內完成工作。

(4)委員會成員的決定獨立,不能干涉其職責,也不能被告知其職責。

(5)委員會可以在其需要的事項上參考相關部門或人員的信息。

(6)各種價格調查均由高級管理層設立的價值評估委員會進行,並確定估計值,不包括增值稅。

第三部分

銷售

車輛買賣

第7條 -  (1)剩餘或報廢車輛的銷售交易應按照《車輛法》第13條和部長理事會決議20 / 3 / 1971(編號為7 / 2156)的規定進行。

出售廢料

第8條 -  (1)如果確定車輛以外的資產是報廢的,則報廢的資產將交付給物料部。 材料部根據廢料銷售程序和部長理事會法令(日期為20 / 3 / 1971,編號為7 / 2156),向機械和化學工業管理局出售此類材料。

出售剩餘資產

第9條 -  (1)被確定為超出車輛以外的資產的資產被交付給材料部以開始銷售交易。 TCDD總局及其附屬機構要求材料部提供剩餘資產。 3 / 7 / 2003註明日期,第4916號各種法律以及財政部有關組織法和義務的法律修訂第37號法令,如果有需求,可以根據銷售情況制定。 物料部門將尚未出售的剩餘資產清單發送給第三方,用於出售和出售給貿易和市場部。

設立銷售委員會

第10條 -  (1)董事會選定的銷售汽車的銷售佣金,其他銷售代表; 該部門至少由兩名人員組成,一名來自商業和市場部,一名來自財務部,一名來自材料部。 除非有必要,否則選舉為原始成員的替代成員不能來自其他單位。

(2)其中一名成員由銷售員任命為委員會負責人。

(3)招標文件的副本應在公告發布後的三天內發送給招標委員會成員,以確保他們進行必要的審查。 招標過程文件可以由貿易和市場部的委員會成員審查。

(4)如果主要成員由於允許,報告,任務和類似原因而無法出席會議或離開辦公室,則應由替代成員代替。 在這種情況下,主要成員的藉口以書面形式傳達給委員會主席,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

銷售佣金的職責和權力

第11條 -  (1)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力如下:

a)根據所選的銷售方式進行銷售交易。

b)通過根據選擇的銷售方式檢查收到的投標保證金來接受和評估投標。

c)如果由於審查投標或拒絕所有提交的投標而認為給出的價格不足以取消招標。

ç)決定出售價格是否足夠。

d)在銷售交易質量要求時應用相關人員的信息。

e)銷售委員會召集全體成員,並以多數票作出決定。 會員對自己的投票和決定負責,不能棄權,也不能棄權。 在反票的情況下,對局遊戲的持有人應簽署佣金決定的理由。

f)銷售委員會成員的決定是獨立的,不能干涉其職責,也不能對職責提出任何建議。

g) 銷售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提交銷售人員批准。 銷售佣金的決定根據銷售權限批准後即為最終決定。

銷售程序

第12條 -  (1)在本規章範圍內進行的銷售應遵循以下程序:

a)封閉的招標程序。

b)拍賣程序。

c)直銷程序。

(2)銷售人員應根據銷售的性質確定將應用哪個或哪些程序。

(3)如果公告和規範中指定要繼續進行招標的投標人,則銷售委員會可以以上述程序之一與其他程序一起結束招標。

封閉招標程序

第13條 -  (1)封閉式招標程序是所​​有投標者都可以用密封信封提交投標的程序。

(2)如果出價超過估計價格,則可以在銷售委員會的決定和銷售官員的批准下執行銷售委員會。

拍賣程序

第14條 -  (1)由銷售委員會確定的投標人提供了所需的抵押品並滿足了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必要條件,可以參加通過拍賣程序進行的拍賣。

(2)在拍賣的每個階段要提交的投標中可以增加的最低金額,其初始值都由佣金確定。

(3)如果出價等於或高於初始價值作為拍賣的基礎,則投標人應繼續拍賣。 投標人應通過提高以前的投標書來提交新的投標書。 如果此次拍賣中沒有新的投標,則委員會主席宣布將在最後一個投標中完成投標;如果在公告後仍未投標,則拍賣結束。

(4)分鐘內記錄拍賣交易。 會議記錄應由委員會成員和投標人簽署。

直銷

第15條 -  (1)根據第4916號法律第37條的規定,因使用而停止使用而未使用或過剩而未使用或過剩的工程機械,機械設備,固定裝置,工具,設備和材料,將提供給市政當局,省級特殊行政部門,農業發展合作社,灌溉合作社,灌溉工會和其他公眾董事會有權根據雙方的協議出售,租賃,出售和租賃公司及其機構,並直接進行銷售,而無需訴諸其他銷售方式。

(2)用這種方法; 沒有義務獲得抵押品,準備規格,宣布和簽署合同。

第四章

投標準備和參與規則

編制招標文件

第16條 -  (1)貿易和市場部為要招標的每份作品準備了交易文件。 該文件包括與招標過程有關的所有文件,例如已收到的程序,招標文件,公告文本,投標人提交的申請或要約,確定委員會,評估委員會以及銷售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和決議。

規格和合同

第17條 -  (1)如果認為必要,則應發布行政工作,合同和技術規格,並將其包括在招標文件中。

規格和合同中應包括的事項

第18條 -  (1)在規格和合同中,根據銷售交易的性質,除特殊技術條件外,還應包括以下事項:

a)締約方。

b)銷售對象。

c)度量,特徵和數量。

ç)證明書。

d)增加限額。

e)參加招標和放棄招標的條件。

f)招標方式

g)轉移,交貨地點和條件。

))締約方的義務。

h)合同期限。

ı)付款條件。

i)臨時抵押和定額抵押的金額以及將被接受為抵押的金額。

j)保證和退還文件。

k)包含在單一價格和/或合同價格中的費用。

l)刑事條件。

m)合同的終止和清算。

n)要求參加招標的人員具有財務和技術資格。

o)投標有效期。

ö)解決爭端的地點。

p)合法居住地和/或通知地址。

r)合同是否經公證人批准。

s)其他可能被認為必要的問題和前提條件。

那些不能參加招標的人

第19條 -  (1)以下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代表自己或他人直接或間接參與:

a)根據《公共採購法》(第1號)的規定,被禁止暫時和永久參加公開招標的人員。在第4號《反恐法》範圍內被裁定犯有罪行或有組織犯罪的人。

b)公司的銷售人員和該委員會的負責人。

c)負責準備,執行,最終確定和批准與公司主題有關的各種招標程序的人。

ç)達到(b)和(c)段所述人員的配偶和血緣親屬(至三級)和至二度的親屬,收養和收養人。

d)(b),(c)和(ç)項中指定的合夥人和公司(股份制公司除外,這些人未分配給董事會或不擁有超過10%的資本)。

e)外國投標者,由總統決定,根據4734法第53條第一款(b)項(b)項進行決定。

f)公司架構內的基金會,協會,工會,投票箱等組織,或為與公司有關的任何目的而成立的任何公司,且這些組織為合夥人的公司不能參加這些主管部門的招標。

g)由安全總局通知恐怖組織或與恐怖組織有關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由麻省理工學院與該主題有關的外國人和真實人。

(2)儘管有第一款的禁止,但仍參加投標的投標者應被排除在投標之外,其臨時擔保應記為收入,作為罰款。 此外,如果在評標過程中無法確定該決定,則對其中一項作出銷售決定時,擔保應記為收入,作為罰款,並應取消銷售。

(3)如果提交了部分投標書,則儘管有上述禁止,參與投標的投標人剩餘的部分應予取消,其擔保應記作收入記為罰款。

(4)關於根據第一款(g)項進行通知的原則和程序,應由總裁確定。 被發現屬於本款範圍的投標人應排除在招標之外,但第二段的規定不適用於其擔保。 在同一款範圍內,參與執行交易的公職人員沒有法律,行政,財務和刑事責任。 使用在根據本款規定進行的活動的框架內獲得的信息和記錄的人,非法使用,給予,分發或扣押他人的,應根據土耳其刑法第26 / 9日期和2004的規定予以處罰。

禁止的行為或舉止

第20條 -  (1)禁止投標者執行以下行為:

a)進行惡作劇或企圖進行欺詐,承諾,威脅,滲透,獲取利益,協議,契約,賄賂或其他銷售手段。

b)猶豫不決,阻止投標者參與,提供或鼓勵投標者進行交易,以影響競爭或銷售決策的方式行事。

c)安排,使用或試圖偽造偽造文件或偽造品。

ç)在銷售中,由投標人親自或通過代理人或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交多個投標書,除非採用其他投標方式。

d)參加招標,儘管根據第19條規定不能參加招標。

(2)決定禁止本公司參加為第一段中已行事或行事的人員的為期一年的銷售招標,並將臨時擔保記為收入。 如果在評估投標過程中無法確定這種情況,則如果對其中一個進行了投標,則應從購買公司的投標書中對買主作出一年的決定,並將投標保證金記為收入並取消投標。

(3)即使是在出售後確定的,土耳其共和國也被授權根據《土耳其刑法》的規定,針對第一款中規定的行為或行為以及根據第5237號法律行事或構成犯罪的真實或法人進行刑事訴訟。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第五節

招標程序

招標公告

第21條 -  (1)招標應至少在招標日期前7天在公司網站上宣布,並應通知合格的公司。 如果公司認為必要,可以通過其他程序宣布招標。

(2)重要的是,公告後不得更改招標條件。 但是,如果出於強制原因需要修改,則應在銷售人員的同意下,以與招標書相同的程序進行公告,並在必要時延長招標截止時間。

強制性問題

第22條 -  (1)個廣告;

a)主管部門的名稱,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互聯網地址,

b)進行招標的貨物的尺寸,特性和數量以及將採用的招標程序,

c)進行招標的地點以及招標的地點和時間,

d)凡需付費或不付費即可獲得的規範和其他待確定文件,

d)與收到抵押品有關的事項,

e)本公司不受8 / 9 / 1983的國家採購法2886的約束,並且可以自由舉行投標,

f)根據銷售的性質被視為必要的其他先決條件,

它以清晰易懂的表達方式表示。

準備和提交提案

第23條 -  (1)參加投標所需的所有文件,包括投標書和投標保證金,均應放在信封或包裝中。 投標人的名字,姓氏或商品名稱,投標人的完整地址,投標人所屬的作品以及信封或包裹由投標人簽名並蓋上投標人的印章。 不滿足這些要求的信封在打開之前會從評估中排除。

(2)招標書中應註明已完全閱讀並接受招標文件,並應按照編號和字母註明報價,不得有任何刪減,刮擦和更正,並且必須由授權人員簽署名稱,姓氏或商品名簽字。 如果建議價格的文字和編號存在差異,則應將建議排除在評估之外。

(3)標的收據應提交給公司,以換取編號的收據,直到招標文件中指定的時間為止。 在此時間之後提交的投標將不被接受,並且應原封不動地退還。 報價也可以通過郵寄或貨運發送。 要發送的投標書必須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之前到達公司。 收到投標書的時間(由於延遲而不會被處理)由記錄決定,並在不經過評估後返回給公眾。

(4)除非有任何更改,否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或修改所提交的投標書。

(5)在根據拍賣程序進行的投標中,如果投標人不在委員會中,則所提交的投標將被接受為最終投標。

接收和開標

第24條 -  (1)由銷售委員會在招標文件中指定的時間提交的投標數量應以分鐘為單位確定,並向參加者宣布,然後立即開始招標。 銷售委員會按收貨順序檢查信封。 信封在投標者和投標者面前按照接收順序打開。

(2)檢查文件是否不完整,並適當檢查投標書和投標保證金。 遺失文件或未適當確定投標書和投標保證書的投標人,應在會議記錄中記錄。 競標人和競標價格被宣布。 為這些交易準備的會議記錄由銷售委員會簽署。

評標

第25條 -  (1)銷售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澄清要在評估投標中使用的不清楚的問題。 但是,絕不要求或作出本公開以改變投標價格或進行不符合招標文件中所述條件的投標。

(2)如果缺少第24條規定的文件以外的文件或文件中的信息不重要,除由於非程序性招標而決定根據24條將其排除在評估之外的那些投標人之外,招標人必須在公司指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填寫該缺失信息。

(3)投標價格的算術錯誤由佣金根據單價進行糾正。 招標人應以書面形式確認。 如果投標人不接受投標,應將投標保證金從評估中排除,並將投標保證金記作收入。

(4)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填寫信息的投標人的投標將被排除在評估之外,並且初步擔保應記為收入。 對投標書進行適當評估的投標人應進行詳細評估。

(5)採用封閉競標程序; 如果最合適的投標人是由多個投標人提交的,則應與由銷售委員會在拍賣程序中出現的投標人一起繼續進行投標,並結束投標。 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出席者的投標將被接受為最終投標。 如果投標人中沒有投標人,則要求投標人提交最終書面報價。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平等不被打破,應以抽籤方式進行招標。

拒絕所有投標並取消投標

第26條 -  (1)根據銷售委員會的決定,公司可以自由拒絕所有投標並取消投標。 取消招標時,應書面通知所有招標人。 本公司對所有投標被拒絕概不負責。 公司將中標的原因告知投標人。

決定並批准銷售

第27條 -  (1)根據24第三條和25條進行的評估結果,應以最高價投標人。

(2)銷售委員會將其合理的決定提交給銷售人員批准。

(3)如果要出售的資產的投標標的物在下一次拍賣中的投標價低於估計價格,則銷售委員會可以考慮市場公平價格來決定出售,前提是至少舉行了一次投標。

(4)銷售代表批准或取消投標決定。

通知最終招標決定

第28條 -  (1)投標決定獲得批准後,應在不遲於五個工作日內以手寫方式或通過掛號信將所有投標人通知到通知地址,以供簽字或傳真。 通知決定後仍保留在投標書中的投標人成為買方,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簽署合同。

隱私

第29條 -  (1)從招標文件的準備到銷售委員會的決定的批准,機密性至關重要。 那些解釋與這些事務有關的交易,不遵守保密要求而導致他們被聽到並且不必要地延遲交易的人,將根據相關法律執行。

第六章

擔保

可接受的值作為擔保

第30條 -  (1)可以接受的抵押品價值如下:

a)流通的土耳其貨幣。

b)保證書。

c)由財政和財政部發行的政府本國債務證券以及代替這些票據發行的文件。

(2)在第一款(c)項中發行的證券和代替這些票據發行的文件中,應在名義價值上加上利息,以作為與本金相對應的銷售價值的抵押品。

(3)被視為擔保人編輯其在土耳其經營的擔保銀行或參與銀行的反擔保函。有關外國銀行發行的允許在土耳其經營的立法的關注,擔保函將在土耳其銀行或其他貸方以外組織經營。

(4)擔保可能會被視為抵押的其他值所代替。

(5)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沒收主管機關收到的擔保,也不得對其採取任何預防措施。

臨時擔保

第31條 -  (1)投標保證金由營業員確定,但不得少於投標人投標價格的3%。

(2)評標價低於公司規定的投標人的投標應排除在評估之外。

(3)時間在投標保證書字母中指定。 從投標有效期起,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十天。

(4)保證書應以招標信封的形式提交給銷售委員會。

(5)除保函外,抵押品必須存放在公司的銀行帳戶或收銀員中,並且其收據必須放在信封中。

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32條 -  (1)由投標人保留在投標書上的擔保書和第二個經濟上最優惠的投標人的保證書應在投標後保存。 退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2)如果剩餘在投標人上的投標人投資銷售價格或提供最終擔保並簽訂合同,則應退還剩餘在投標人和第二個經濟上最優惠的投標人中的投標保證金。

(3)投標保證金應由公司退還給投標人或授權代表。

履約保證金

第33條 -  (1)履約保證金由銷售代表確定,不少於招標價格的6%。

(2)如果提前支付了銷售價格,則可能無法獲得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的退還

第34條 -  (1)在確定銷售交易已按照規格和合同規定進行且未欠公司債務後,應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七章

協議

投標人在訂立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

第35條 -  (1)投標人應繼續在合同上簽字。

(2)如果未簽訂合同,則投標人保留在投標書上的投標保證金將不作任何抗議,也沒有進一步的決定記錄為收入。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能會與投標人簽訂合同,但要獲得銷售代表的批准,投標人應提交第二個最合適的投標書。 但是,為了與第二最合適的投標人簽訂合同,必鬚根據第28條通知該投標人。

(3)如果第二最合適的投標人未簽訂合同,則該投標人的投標人應按照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註冊為收入,並取消投標。

合同招標

第36條 -  (1)合同由公司準備,並由公司主管部門和買方簽署。 除非招標文件中另有規定,否則公證人沒有義務進行註冊和批准合同。

(2)如果接受方是合資企業,則合同應由合資企業的所有合作夥伴簽署。

第八部分

雜項和最終條款

廢除監管

第37條 -  (1)日期為28年9月1997日,並在23124號土耳其鐵路機器工業公司的官方公報中發布。 總局(TÜDEMSAŞ)的購買,銷售和招標法規已廢除。

第38條 -  (1)本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執行

第39條 -  (1)本條例的規定,由土耳其鐵路機械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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