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實施條例

管理和調查鐵路事故和事故
管理和調查鐵路事故和事故

《鐵路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條例》在官方公報上公佈後生效。

條例

來自運輸和基礎設施部:

鐵路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條例

第一章

目的,範圍,基礎和定義

目的

第1條 -  (1)本法規的目的是: 本課程旨在確定調查和調查鐵路事故和事故徵候的程序和原則,與之相關的通知以及職責,權限和責任。

範圍

第2條 -  (1)本法規;

a)在與國家鐵路基礎設施網絡相連的線路上發生的事故和事件,

b)在國外的鐵路基礎設施網絡中; 與土耳其鐵路運營商一起設計鐵路車輛,製造,維護或涉及在土耳其註冊的鐵路車輛的事故和事件,

研究和調查。

支持

第3條 -  (1)本法規是根據10年7月2018日在官方公報上發布,編號為30474的總統組織第1號總統令第489條/ A制定的。

定義

第4條 -  (1)在本規則中;

a)部長:運輸和基礎設施部長,

b)部:運輸和基礎設施部,

c)維修單位:由車主指定的負責維修除貨車以外的所有鐵路車輛的組織,並經交通運輸部批准,

ç)負責維護的組織:經貨運部維護的部門授權的組織,

d)主席:運輸安全審查中心主席,

e)主席:運輸安全審查中心主席,

f)嚴重事故:導致至少一名人員死亡或至少五人嚴重受傷,或對車輛,道路,其他設施或環境造成的總損失,總計達200萬土耳其里拉的事故。

g)評估委員會:為提高運輸安全性而決定所檢查事故或事件報告的委員會,

ğ)鐵路基礎設施:電氣化,信號和通訊設施,包括鐵路,地面,壓載物,軌枕和鐵路,以及各種藝術結構,設施,車站和車站,物流和貨運中心及其延伸和相關線路,作為對這些基礎設施的補充,

h)鐵路基礎設施運營商:經授權可安全運營其處置中的鐵路基礎設施並將其提供給鐵路列車運營商的公共法律實體和公司,

ı)鐵路車輛:各種牽引和牽引車輛以及火車,包括線路施工,維護,維修和控制車輛,

i)鐵路運營人:有權在國家鐵路基礎設施網絡上運輸貨物和/或乘客的公共法律實體和公司,

j)安全管理體系:確保鐵路基礎設施運營商和鐵路火車運營商安全運行,系統地確定減少危險和事故並降低風險的措施的組織結構,並確保規則,說明和過程得到遵守和不斷修訂,

k)組:一組專家,負責調查和調查每個事故或事件,

l)組長:在調查和調查每個事故或事件期間具備協調職責的專家,

m)檢查:該過程包括以下活動:收集和分析信息,確定可能的原因並提供必要的安全建議,以防止再次發生事故和事件,

n)互操作性:確保鐵路車輛在國際交通中不間斷且安全地行駛,

o)事故:不希望的,意外的,突然的和無意的一系列事件或具有有害後果的事件,例如財產損失,死亡和傷害,

ö)事故類型:碰撞,大車,平交道口事故,行駛中的鐵路車輛的人身傷害,火災和其他事故,

p)事故:影響鐵路系統運行和/或安全並超出事故定義範圍的不希望的,意外的情況,

r)初步報告:基於事故或事件的初步發現的簡短報告,應作為決定是否繼續調查的基礎,

s)報告:為調查和調查事故或事件而增加運輸安全性而發布的報告,

ş)公司:根據土耳其商業代碼13(日期為1 / 2011 / 6102)在貿易註冊機構中註冊的公司,

T),全國鐵路基礎設施網絡:省級和區中心設在土耳其和其他地方的領土的港口,機場,有組織的工業區,物流貨運中心,連接屬於公共或公司綜合鐵路基礎設施網絡,

u)國家警察局:鐵路監管總局,

ü)專家:開展運輸安全檢查活動; 總統府人員和由該部下屬機構,有關機構和相關機構分配的人員,

它是指。

第二部分

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的目的,事故和事故徵候通知,

記錄的決策,證據和保密

事故調查的目的

第5條 -  (1)根據本規例進行的鐵路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的目的; 並提出建議,通過防止可能發生的事故和事件並防止將來發生類似的事故和事件,為鐵路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的立法和實踐的發展做出貢獻。

(2)在本法規範圍內進行的鐵路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不是司法調查或行政調查,其目的不是識別犯罪者和犯罪者,也不是分擔責任。

報告事故和事件的義務

第6條 -  (1)填寫事故/事故徵候通知表,盡快做出事故和事故徵候通知。

(2)必須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進行通知。 也可以通過SMS或電話發出緊急通知,然後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發出並發送書面事故通知。

(3)國家鐵路基礎設施網絡中的事故和事故由鐵路基礎設施運營商報告。

(4)在國外的鐵路基礎設施網絡中; 在土耳其,涉及火車運營商經營的鐵路車輛的事故已獲得許可,火車運營商報告了相關事件。

(5)在國外的鐵路基礎設施網絡中; 由火車運營人設計,製造,維護或報告有關土耳其製造的鐵路車輛的事故和事件的登記是可選的。

決定進行審查

第7條 -  (1)在評估是否認為對安全法規和安全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事故或事件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a)事故或事件的嚴重性。

b) 事故類型。

c)整個系統是否是一系列事故或事件的一部分。

d)對鐵路安全和鐵路基礎設施運營商,鐵路列車運營商,國家安全機構或其他州的要求的影響。

d)之前是否有過類似事故的報導。

(2)儘管未包括在嚴重事故的定義中,但如果事故或事故發生在不同條件下,包括鐵路基礎設施或互操作性組件中的技術故障,則可能導致嚴重事故的事故或事件也可以進行檢查。

證據和記錄的保密

第8條 -  (1)在事故調查範圍內獲得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以及書面和電子記錄,除非出於事故調查的目的,否則不得披露,除司法機構外,不得與任何個人和機構共享。

與其他國家的合作

第9條 -  (1)在國家鐵路基礎設施網絡中; 可以邀請有關國家的國家事故調查機構對外國鐵路列車運營人的鐵路車輛發生的事故和事件的調查,以及外國鐵路車輛的設計,製造,維修或登記,進行合作。

(二)在國外鐵路基礎設施網絡中; 與土耳其火車運營商一起設計鐵路車輛,進行製造,維護或註冊,為涉及土耳其舉行的火車事件和檢查工作的事故做出了貢獻。

第三部分

專家的資格,工作程序和原則,職權和職責

專家資格

第10條 -  (1)專家; 必須從鐵路系統,建築,機械,電力,電子,電力和電子,通訊,計算機和工業部門畢業的人員中選拔工程系。

共同轉讓

第11條 -  (1)根據運輸安全研究或檢查的性質,一份工作可能聘用一位以上的專家。

(2)在這種情況下,被指定為小組負責人的專家組織者會採取措施以確保按時完成工作。

工作的連續性和轉移

第12條 -  (1)專家有責任不間斷地完成他們已經開始的工作。 如果有必要離開作品,或者如果作品的結論需要在其他地方進行研究和審查,則專家會根據他們將收到的指示行事,通知總統。

研究和審查過程

第13條 -  (1)由負責運輸安全檢查的專家進行的研究和檢查過程包括以下步驟:

a)接收事故/事件通知。

b)從相關部門確認事故/事件。

c)通知總統有關事故/事件。

ç)獲得總統決定進行調查或檢查的有關事故和事件的口頭或書面值班同意。

d)立即前往事故現場,並開始研究和調查。

e)根據有關事故/事件的初步調查結果準備初步報告,並提交給總裁,並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調查。

f)必要時收集其他信息和文件。

g)分析與事故/事件有關的發現和文件。

ğ)編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草稿。

h)小組主席將報告草稿送至總統府審查。

ı)如果主席認為有必要,則將報告草案的全部或部分提交有關各方的意見。

i)包括有關當事方在認為適當時應在報告草案中納入的意見。

j)將報告草案提交評價委員會。

k)如果評估委員會決定修改報告草案,則應以書面理由將其退還給小組負責人,並將重新考慮該報告,並將其重新納入從(ğ)開始的過程。

l)如果評估委員會決定接受報告草稿,則該報告應部分或全部在總統府網站上發布並添加到總統府檔案中。

m)遵循報告中的建議。

團體和專家的職責和權力

第14條 -  (1)除《交通和基礎設施運輸安全檢查中心條例》規定的職責外,在事故或事故徵候調查中分配的小組和專家,於11年5月2019日在官方公報上發布,編號為30771;

a)它可能會爬上涉及事故或事件的鐵路車輛並對其進行檢查。

b)訪問鐵路車輛上的記錄設備的示例,與交通有關的語音通信設備的記錄以及與信號和交通控制系統中與交通有關的所有命令和交易記錄。

c)用錄音筆或書面形式接收參與事故或事件的人員和證人的陳述。

ç)不包括意外或事件; 國家安全機構,鐵路基礎設施運營商,鐵路列車運營商,維修機構,維修單位和公司。

d)訪問涉及事故或事件的火車人員和其他鐵路人員的檢查結果。

e)查閱因事故受傷的人員的身體檢查記錄。

幫助專家的義務

第15條 -  (1)調查專家不得進入事故現場,也不受提供證據的限制。

(2)有關人員有義務根據相關法律立即履行參與事故或事故徵候調查的專家的要求,並回答提出的問題。

(3)提供運輸服務和適當的工作環境,並在工作期間分配一名聯絡人員,以確保參與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的專家按要求履行職責。

(4)涉及事故或事件的各方有義務將相關人員發送至總統府中心以供參考。

專家無法完成的工作

第16條 -  (1)涉及事故或事件調查的專家;

a)他們不能做出與調查和調查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行政指示。

b)他們不能對文檔,賬簿和記錄進行註釋,添加和更正。

c)由於職責,他們不能透露所獲得的機密信息和文件。

ç)他們不能以可能危害其所處職務和形容詞所要求的尊嚴和信任的方式行事。

第四章

報告

報告

第17條 -  (1)該小組的主席有義務在一份報告中向主席介紹研究結果。

(2)如果小組成員之間在報告中提到的問題上存在分歧,則應在提出理由並簽字後將這些問題提交主席。

(3)報告是基於從事故和事故徵候中獲得的經驗而編寫的,其中包括有關提高運輸安全性和預防類似事故和事故徵候的建議。 行政,法律或刑事責任的確定不能作為報告的主題。

(4)編寫的報告不能進行符合性檢查。

(5)鐵路事故或事件調查報告包括以下部分。 根據事故或事件的性質,可以添加其他部分。

a)摘要:在此部分中表達了有關鐵路事故或事故的基本信息。 事故或事件的類型,時間,地點以及發生的方式,生命或傷害信息的損失,鐵路基礎設施,車輛,貨物,第三方或環境的損壞。

b)事故過程:在此部分將詳細解釋事故之前,期間和之後經歷的過程。

c)有關事故的信息和發現:與事故或事件有關; 解釋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人員組織,人員資格,事故涉及人員的行動和聲明,適用的規則和規定,鐵路車輛和基礎設施組件的運行和維護記錄,鐵路操作系統的文檔,具有類似特徵的先前事件以及有關事故的其他信息。

d)評估和結論:這是評估有關事故的信息和發現的部分。 本節評估可能的原因。

d)建議:本節包含改善運輸安全的建議。

(6)從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必須完成並發布事故調查報告。 1報告了有關事故報告的臨時報告,該報告在這一年內無法發布,描述了事故週年紀念日事故調查的進展。

報告操作

第18條 -  (1)審核小組評估其議程上的所有報告,並就與改善運輸基礎設施和運輸活動有關的問題以及涵蓋所有運輸方式的運輸安全問題做出決定。

(2)如果確定報告中有遺漏的問題需要重新調查或進一步檢查,則可以與書面理由一起決定研究和檢查應由同一小組或新小組進行。

(3)評價委員會接受的報告已提交給部長和總統安全與外交政策委員會。

(4)報告應在主席網站上部分或全部發布,並添加到主席檔案中。

(5)報告中包含的建議之後是準備報告的審核組。 報告發布後的90天,請推薦的機構和組織提供書面信息。 記錄有關每個建議的實施狀態的信息和更新。

運營商事故報告

第19條 -  (1)鐵路基礎設施運營商和鐵路火車運營商在報告定稿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將事故和事件報告的副本發送給總統府。

第五節

雜項和最終條款

沒有規定

第20條 -  (1)如果本條例中沒有關於鐵路事故和事故徵候檢查的規定,則適用運輸和基礎設施部運輸安全檢查中心條例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

廢除法例

第21條 -  (1)於16年7月2015日在官方公報上發布的編號29418的《鐵路事故和事故徵候和調查條例》已廢止。

第22條 -  (1)本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執行

第23條 -  (1)本法規的規定由運輸和基礎設施部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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