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報告,Şanlıurfa電車項目違反了法律

根據TCA報告,sanliurfa有軌電車項目違反了法律
根據TCA報告,sanliurfa有軌電車項目違反了法律

2018年《法院法院定期性審計報告》是有軌電車項目《公共採購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而這也不屬於Şanlıurfa的議程。 透露它違反了透明,競爭,平等對待,保密和有效利用資源的原則。 報告還說:“為了滿足有關所解釋問題的要求,應啟動有關法律規定的工作和程序。”

代理商Urfa根據新聞報導; “有軌電車項目計劃在lanlıurfa大都會市長NihatÇiftçi時建造,耗資約72萬,已反映在會計法院編制的2018年帳目法院定期審計中。

報告中指出,Trambus專案的方案和招標文件是由一家顧問公司準備並舉行招標的,唯一參與招標並提出報價的公司中標。 報告中,Trambus項目是公共採購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有人強調,這違反了透明度、競爭、平等待遇、保密和有效利用資源的原則。

“這是對原則的有效利用資源”

審計法院編寫的報告指出,尚勒烏爾法市政府在「尚勒烏爾法第一階段無軌電車項目採購工作」的招標前準備和招標過程中進行的工作和交易是基本原則之一第1號公共採購法; 據了解,這違反了透明度、競爭、平等待遇、保密和有效利用資源的原則。 分別由行政部門負責; 在無軌電車採購招標中,分三個階段進行:專案前期準備、專案及招標文件準備及專案執行; 初步專案和專案由同一家顧問公司委託,違反了法律,該公司進行的工作和交易使單一公司能夠參與並贏得專案實施的招標。 4734年,尚勒烏爾法市計畫在現有公共交通服務的基礎上,建造城市交通軌道系統。 在這個方向上,已經準備了兩個替代的初步項目:有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電動巴士)。 根據初步計畫的評估結果,政府決定實施有軌電車計畫。 “與Trambus專案相關的專案和招標文件是由諮詢公司準備的,並進行了招標,唯一參與招標並提出報價的公司中標。”

報告中發現不一致之處

在報告的結論部分,揭示了招標前後的不一致之處,作了以下陳述:“結果是,公共行政部門對我們的調查結果中有關鐵路系統初步項目準備服務的部分答复,然後是招標文件準備服務的答复; 據指出,在確定近似成本時,當地公司沒有提案,理由是在Şanlıurfa沒有一家公司可以執行這樣的項目,該項目是直接由該公司建立的,因為前期項目公司也有權實施該申請項目,並且僅從該公司收到了該提案的費用約為該費用。

諸如未收到當地公司有關近似成本的建議,產生特殊需求的初步項目以及缺少其他製造商之類的陳述包含主觀評論,沒有具體說明。 在公共行政部門的答復中,他說,由於沒有其他公司生產無軌電車,所以他只收到了該公司的報價,而且技術規格沒有指明相關公司的無軌電車。 這裡有一個不一致之處。 此外,如果只有一家公司生產表中提到的工作項目,則無需招標,可以使用直接採購方法(22 / a)。 公共行政委員會作為意見顯示的第2007號公共採購委員會/ uh.z-3434

據了解,他的決定是針對具體事件的,與我們的發現無關。 公共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投標價格低於大概成本,諮詢公司沒有侵犯隱私權。 我們在調查結果中詳細解釋了這些問題及其原因。 因此,公共行政部門的這個答案不符合我們的要求。

沒有任何好處和遵守法律

評估公共管理部門對無軌電車採購業務的回應; 公共管理無軌電車的商品採購是一種特殊的產品,需要按需生產,基礎設施和無軌電車的和諧運行以及建築工程和貨物的採購以與單個承包商打交道,因此招標立法中並未包括對商品和建築工程的部分報價。指出,如果要求與建築工程有關的工作經驗文件,無軌電車製造商將無法投標。 首先,政府在立法上沒有同等的選擇這種方法來處理單個承包商的問題。 在我們的調查結果中,沒有指出應在同一招標中對商品和工程進行部分投標,而且法律中規定即使是具有不同資歷的建築工程也必須具有單獨的資歷條件,因此不能以相同的資歷標準投標商品和工程。 公共行政部門再次表示,如果需要工作經驗證明,無軌電車製造商將無法參加招標。 這種解釋很糟糕。 由於發生了相反的情況,具有專業能力的建築承包商無法參加招標,因此承包商將產品轉移給了分包商。 在這些性質不同的招標中,未在類型管理規範中進行規定且需要根據工作性質進行安排的問題,而在本節中可能還會要求其他事項,因此沒有公共利益和違規行為。

立法中報告的工作和程序必須開始。

在公共行政部門的回應中,無軌電車招標中也將馬拉蒂亞大都會市列為購買商品,招標前未從任何組織獲得任何信息,公共行政部門未以任何方式發布任何附錄,用於公共交通系統的系統是一個整體,如果單獨購買該系統將無法正常工作。指出某些項目的招標價格高於近似成本這一事實並不與立法相抵觸,這是單價作品的普遍情況。 儘管公共管理部門同意該系統是一個整體,但在執行其他具有專業能力的從業人員進行的各種技術計算工作時,沒有障礙。 因此,關於該系統是一個整體,應該由單個承包商提出的主張將不被接受。 此外,根據其他承包商合同,該承包商公司還具有除公共汽車生產和備件以外的其他工作項目。 此外,由於技術規範是為諮詢公司準備的,因此自31.03.2017年XNUMX月XNUMX日在EKAP系統上發布以來,並未出現“沒有從任何組織收到信息”和“沒有以任何方式發布附錄”的辯護。 當然,有些項目的價格高於單價作品的招標價格,這並不違反招標法規。 但是,將我們的調查結果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估時,可以理解的是,招標價格高於近似成本,而且公共行政部門的做法在招標之前和招標過程中都違反了立法。 因此,在本次招標中,認為所有作品的招標價格都低於大約成本是不合適的。 因此,有必要啟動相關法律中規定的工作和程序,以便對我們的發現和結論部分中詳述的問題進行必要的處理。 在下一個審計期間,將跟踪公共行政部門所進行的其他招標中是否有任何與調查結果有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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