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M拒絕CHP的Channel Istanbul申請

伊斯坦布爾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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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院(AYM)一致駁回了終止行政長官的要求,討論了Cumhuriyet Halk黨(CHP)小組主席Ergin Altay,ÖzgürÖzel和EnginÖzkoç以及139名Kanal Istanbul代表的申請。

在2018年,衛生防護中心向憲法法院申請廢除“……卡納爾伊斯坦布爾和類似的水路項目……”這一短語,並加入了“在建造-運營-轉移模型框架內進行某些投資和服務法律”(建造-運營-國家模型)中。想要的。

AYM在討論CHP的請求時強調,該水路是由分區計劃的決定人為創建的,分區計劃是政府的監管程序,實際上是分區計劃的一部分,並指出該訴訟可以與行政司法機關一起提出要求取消分區計劃的訴訟。

AYM表示:“確定實現Kanal Istanbul和類似航道項目的方法是由立法者自行決定的。” AYM取消了被要求取消的法律條款除追求公共利益外沒有任何其他目的,並決定該條與憲法沒有衝突。

“在立法者的酌處權之下”

該決定的評估部分包括以下聲明:“《憲法》第47條規定,通過私法合同可以進行或轉移給實物或法人的投資和服務,將由法律確定,確定程序或方法,以及將提供這些投資和服務的私法合同類型。此事無限制。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伊斯坦布爾運河和類似航道項目將通過在建造-經營-轉讓模型的框架內分配資本公司或外國公司來進行。 顯然,在遵守憲法保障的條件下,實施項目的方法以及確定與此相關的合同程序和原則的權力在立法者的酌處權之內。

“沒有任何違反公共利益的事情”

“該規則沒有規定在憲法上限制使用私人部門資源和資本的地區。 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認為伊斯坦布爾運河和類似航道項目需要大量資金和先進技術這一事實,可以確保從私營部門在項目中的經驗和資本中受益,並根據先進技術,當今的需求和條件,以快速,有效和高效的方式開展這些項目,據了解,其目標是減少。 這個目的不違背公共利益。

“在訴訟中,儘管據稱卡納爾·伊斯坦布爾因其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而違反了憲法,但該規則僅決定了實現上述項目的方法。 規則; 它不包含阻止披露項目環境影響的聲明或內容,朝該方向進行的必要研究,採取強制性,有效和功能性的措施來保護環境和防止環境污染的聲明或內容。 該規則沒有消除在實現項目方面遵守環境保護的憲法原則和規則的義務的方面。

“此外,在行政管轄權針對創建航道的發展計劃提起訴訟方面沒有障礙。

“在這方面,據認為,確定伊斯坦布爾運河和類似航道項目的實現方法的決定是由立法者酌情決定的,沒有確定該規則的宗旨是追求公共利益以外的目的。

最高法院出於上述原因,一致拒絕了撤銷該陳述和中止執行的請求。

希望取消衛生防護中心的法律條文如下:

“範圍

第二條(第一段修正案:2年24月11日-1994/4047條)。該法包括橋樑,隧道,水壩,灌溉,飲用水和自來水,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通訊,會議中心,文化和旅遊投資。 ,商業建築物和設施,體育設施,宿舍,主題公園,釣魚庇護所,筒倉和倉儲設施,基於地熱和廢熱和供暖系統的設施(附加短語:1/20/12-1999/4493條),輸,配電和貿易礦山和企業,工廠及類似設施,防止環境污染的投資,高速公路,高流量高速公路,鐵路和鐵路系統,車站綜合體和車站,纜車和升降椅設施,物流中心,地下和地上停車場以及民用海洋和機場和港口,貨物和/或旅客和碼頭及綜合體,伊斯坦布爾海峽和類似的水路項目,邊境關口和海關設施,國家公園(除特殊法律外),自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土地。 它涵蓋了在構建-運營-轉讓模型的框架內轉讓資本公司或外國公司的程序和原則,以及在保護與發展領域中結構和設施,批發市場以及類似投資和服務的建造,運營和轉讓。

資本公司或外國公司依照本法實現第一款所設想的投資和服務,是有關公眾和機構(包括國有經濟企業)執行這些投資和服務的法律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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