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給予出口商的特別護照的規定

關於給予出口商的特別護照的規定
關於給予出口商的特別護照的規定

未履行返還給出口商的特別蓋章護照義務的公司官員,4年內不會獲得特別蓋章護照。

《關於向出口商發放加蓋特殊印章的護照的原則修正案》做出了以下修改,並以 07.10.2020 年 31267 月 06.10.2020 日編號 3064 的總統決定為補充,並在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的官方公報上發布,編號為 XNUMX;

  • 該決定第三條的定義發生了變化。 主管機關更正為商務部及所屬單位。
  • 決定範圍內的特殊印章護照的簽發期限由兩年延長至四年。
  • 修改了申請程序及其第八條,並變更了申請的審批機關。
  • 規定,失去取得特別蓋章護照條件之一的,15天內不歸還護照的,10年內不得領取特別蓋章護照。

有關該決定的官方公報 點擊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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