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病期間裁員該怎麼辦?

在流行期間被解僱的人應該怎麼做
在流行期間被解僱的人應該怎麼做

這種流行病從各個方面都對每個部門都產生了負面影響,也造成了很多裁員。 改變解僱方式的雇主找到了一種解決辦法,即辭職而終止其僱傭合同。

那麼,我們的法律對如何終止構成工作壽命中最大成本的工人的工作合同有何看法?

我們與教授律師事務所的創始律師之一EmreAvşar律師討論了在流行期間解僱的過程。

狩獵。 埃姆雷·阿夫薩(EmreAvşar)解釋了工人的權利以及解僱的方法:“尤其是由於諸如此類的情況,如受當前流行病影響的工作合同以及虧損公司與工人達成協議(!)”。據觀察,工人沒有得到適當和充分的權利,他們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什麼。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工人”一詞的法律定義可以表述為為合同中的任何工作謀求工資的人。 從法律定義上我們了解到,員工必須按照僱傭合同進行工作。

但是,最常見的錯誤之一是人們認為工人沒有合同。 我們應該聲明,存在合同不一定需要書面合同。 實際上,當員工開始在工作場所中工作時便建立了合同。 沒有書面合同,現有的口頭合同就變成了無限期的僱傭合同。 因此,不能以沒有勞動合同為由剝奪其權利,也不能避免支付勞動報酬。

僱員擁有雇主解僱合同而產生的某些權利,而沒有任何正當或正當的理由。

  • 遣散費(如果已完成一年的遣散費)
  • 通知補償,如果法律規定的與僱用年份有關的通知條件未得到滿足或在被解僱之前得到了充分利用
  • 員工解僱時必須向其支付誤工,加班,週末,年假和AGI(最低生活津貼)。

但是,如果有正當的解僱理由或僱員自願辭職,則應向僱員支付遣散費,通知費等,但不包括工資要求。 因解僱而產生的費用不予支付。

在大流行期間,特別是由於解僱禁令,在收集工人的勞工索賠方面遇到了一些不滿。

雇主將解僱禁令變成有利於他們的好處,向工人支付的權利減少,並通過辭職聲明確保解僱。 除此之外,在個別示例中可以看出,工人試圖通過簽訂撤消協議來阻止其訴訟權和尋求補救的自由。

另一個已知的錯誤是人們認為,通過辭職或因辭職協議而被駁回後,申請法律訴訟的權利便被取消了。 這是對實踐的錯誤認識。 辭職或辭職協議不包括工人的自由意志,並不妨礙工人利用其合法機會。 只要可以在此過程中得到證明,員工就可以利用其提起訴訟的權利來從雇主那裡獲得他的不足索賠和其他勞工索賠。

實際上,如果他從事的工作符合恢復條件,他甚至可以在1個月內提起再就業訴訟。 換句話說,由於在大流行期間禁止裁員的決定而導致的工人被迫辭職,權利被少付和受害的情況將不會得到任何保護。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據此裁定適用因解僱雇主而產生的規定。 有判例法規定,未免費簽名的辭職聲明和辭職協議無效,並且工人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儘管不反對工人注意這些情況以尋求合法權利,但他們始終有權針對這種惡意方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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