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要求根據平面尺寸而變得生動

停車義務根據公寓的大小而變為現實
停車義務根據公寓的大小而變為現實

隨著環境和都市化部頒布的《停車條例》的修訂,停車場必須做出適合殘障人士使用的安排。

停車條例修正案已送交總統府,並在《官方公報》上公佈,並由環境和城市化部長穆拉特·庫魯姆 (Murat Kurum) 簽署。 該法規變更將於 31 月 XNUMX 日起生效。

隨著《停車條例》的修訂,如果從地基到相鄰建築物下層有風險,則地塊內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的金額將作為停車費支付,並且該建築的居民將能夠受益於區域停車場。

此前,前花園開放停車許可證只發放給前花園8米及以上的地塊,根據新規定,前花園開放停車證也將發放給前花園5米以上的地塊。

停車場還將安排供殘障人士使用。

對於具有單一獨立部分的住宅,例如別墅,將在地塊的任何花園內提供強制停車,沒有任何最小距離要求。

根據規定,停車位少於15個的建築物室內停車場服務道路的最小寬度將由6,50公尺減少到4,9公尺。

每套公寓至少有 1 個停車位的要求已更改。

改變每單位至少有1個停車位的做法,並依單位面積引入停車位要求。

調整後,80平方公尺以下的每3個單位至少有1個停車位,80-120平方公尺的每2個單位至少有1個停車位,120-180平方公尺的每1個單位至少有180個停車位2平方公尺以上每戶設有XNUMX個停車位,並有分隔。

商店、商店、銀行等功能區的停車位標準由每30平方公尺1個調整為每40平方公尺1個,辦公大樓的停車位標準由每40平方公尺1個調整為每50平方公尺1個。調整為每XNUMX平方公尺XNUMX個。

主要在建築物地下室提供停車位的義務將被廢除,並將根據需要,在建築物的地下室、後花園、側花園或前花園或這些花園下,不優先提供停車位。 。

可以在地塊後院提供機械停車位,前提是距離建築物不超過 2 公尺且不超過底層高度。

對於面積小於 120 平方米且具有 3 層或以上建築物的地塊,可以根據要求從區域停車場提供付費停車。 對於面積小於250平方公尺的地塊,在滿足一半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強制停車位數量將減少50%。

可以使用鄰近地塊的公共停車位

如果相鄰地塊之間達成協議並徵得業主同意,相鄰花園將可以透過拆除它們之間的圍牆來用作公共停車場。 這樣,在多個地塊的同意下,島內停車場的道路將被打開。

作為首次納入停車立法的創新,無法在其地塊上提供停車位的建築物將有機會從半徑1000米內的其他建築物、土地或商業停車場獲得停車位,透過在產權契約中添加註釋。

對第5216號大都市法的修改,由於迄今為止大都市儘管收取停車費,但尚未建立區域停車場,在《停車條例》中對此進行了詳細說明。 今後,徵收區域停車費和興建停車場的任務將交給各區市政府。 各區市有義務最遲在三年內提供付費停車場。

取消在建築許可階段收取全部停車費的做法,可以在許可階段支付25%,其餘部分在18個月內分期支付。

為了使各區市更快製定區域停車場分區規劃,將規定實施分區規劃的1/1000就足夠了,不需要改變分區總體規劃。

在至少擁有 20 個以上強制停車位的新建建築中,將要求在 1 年 2023 月 2 日之前安排至少 5% 的電動車停車位,並在此日期之後安排 1%。 在 2023 年 5 月 10 日之前,購物中心和區域停車場的稅率將為 XNUMX%,自該日起為 XNUMX%。

對於在法規變更生效之前提出的施工許可證申請以及公共機構招標的工程,將有機會按照舊法規獲得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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