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許可證證明書補充通函

旅行許可證補充通函
旅行許可證補充通函

內政部向 81 個省份發出了旅行許可證補充通知。 在本通知的範圍內; 除由其機構任命的履行強制性公共職責的公職人員外,國家運動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官員(裁判員、觀察員、代表等)在城際旅行時出示身份證和值班證件即可以任何方式。 此外,不需要旅行許可證。

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飛機、火車、公共汽車等)出行時,有關此問題的控制將由從事公共交通活動的企業或公司提供。 持有身份證和職務證件(無需申請旅行許可證)的人將被接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在執法檢查活動中,符合條件的公職人員、運動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官員將被允許在城市之間旅行,並且不需要申請旅行許可證。

根據這些原則,根據《公共衛生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七十二條,省/區衛生委員會將立即作出決定。 申請不會受到干擾,也不會引起任何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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