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向廢棄建築物發送地址通知

不允許向廢棄建築物發送地址通知
不允許向廢棄建築物發送地址通知

一份關於廢棄建築物的新通知已發送至內政部的 81 個省。 被州長辦公室和市政當局根據通知確定為廢棄建築物的建築物在確定日期後將不允許顯示為定居點。

在該部發給省長的通知中,在打擊犯罪和犯罪,特別是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確保城市美學的範圍內,確定、改善/修復、拆除和拆除全國廢棄建築物, 防止環境污染,藥物/興奮劑的供應和使用。提醒採取措施防止使用建築物。

在此背景下,迄今為止確定的 106.792 棟廢棄建築物中,66,06% (70.546) 已被拆除,15,55%,即 16.608 棟已修復並採取安全措施,81,61% (87.154) 已被廢棄全國各地的建築物已被摧毀,據悉,18,39幢建築物中剩餘的19.638%的拆除/改善工程仍在繼續。

3194號《區劃法》第39條“倒塌危險建築物”修改為由省長認定的對一般安全和公共秩序構成危險的廢棄建築物; 據稱,該建築物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內拆除,如果不拆除,則由市政府或省長進行拆除工作以消除危險,並應從該處收取 20% 以上的費用。大樓業主。

通知中,第5490號人口服務法第三條規定,居住地址是指以永久居留為目的的居住地,並在上述法律第四十九條《住所地信息和更新,按照本地址標準確定各省、直轄市職責範圍內的地址,創建地址信息,提醒其職責。

學校註冊時不能顯示廢棄建築物安置點

廢棄建築物、未及時通知者、學校註冊等。 由於特殊原因,為了不再顯示為居住地址,在發送給州長的通知中說明了以下問題。

被知事或市政府認定為廢棄建築物的建築物,不得作為其安置地址(認定之日後)申報。 在這個方向上,人口和公民事務總局在空間地址登記系統 (MAKS) 和地址登記系統 (AKS) 的建築物和建築物層中添加了“廢棄建築物”登記和解釋字段。 因此,有關被確定為廢棄建築物的建築物的信息將立即由授權管理部門(省政府和市政府)通過 MAKS 和 AKS 報告給人口和公民事務總局。

通過處理州長和市政當局遺棄建築物給 MAKS 和 AKS 的信息,將防止人口和公民事務總局以電子方式向廢棄建築物發出地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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