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院在帕穆科娃火車事故案中侵犯權利

憲法法院在帕穆科娃火車事故案中侵犯權利

憲法法院在帕穆科娃火車事故案中侵犯權利

憲法法院對帕穆科娃火車事故案作出侵犯權利的判決,該案在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間來回7次,最終過期。 法院強調,此案已被擱置。

據土耳其德國之聲 Alican Uludağ 報導;” 憲法法院裁定,2004年造成41人死亡、90人受傷的帕穆科娃火車事故一案,在本院和最高法院之間來回七次,因時效期限被駁回。 最高法院稱此案已被拖延,並裁定向在事故中失去妻子的 H.T. 支付 50 萬里拉的非金錢損失賠償金。

22年2004月80日,這趟前往伊斯坦布爾/海達爾帕薩-安卡拉探險的旅客列車在薩卡里亞帕穆科瓦區梅克切馬哈勒西附近脫軌。 在調查範圍內準備的專家報告中確定,這輛原本應以最高時速130公里行駛的火車在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為XNUMX公里。 報告對司機FK、二號司機RS和車長KC提出了過錯。 薩卡里亞首席檢察官辦公室對三個名字提起訴訟。

該案於2004年開始審理,直至2019年在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間來回七次。

薩卡里亞第二高等刑事法院於 2008 年宣布了第一項裁決,宣告 K.C. 無罪,並判處 FK 2 年零 2 個月監禁和 R.S 6 年零 1 個月監禁。 一年後,最高法院第十二刑事庭推翻了這一判決。

2012年,法院重新審理此案,稱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是“因專業或技術上的疏忽或缺乏經驗,不遵守法規和命令和規則,造成鐵路事故”,並決定以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撤銷案件。

最高法院第二次推翻

最高上訴法院推翻了當地法院的判決,認定該犯罪行為屬於“因疏忽大意造成多人死亡、多人受傷”的範圍。

當地法院於2014年對此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R.S有期徒刑1年15天,被告人F.K有期徒刑3年1個月15天。

最高法院第三次撤銷

最高法院在2018年發現合理判決存在缺陷後,再次推翻了該判決。 Sakarya 第二高等刑事法院在 2 年的最後一次聽證會上,裁定 F.K 被處以 2019 15 土耳其里拉的罰款,R.S 被判處 784 47 土耳其里拉的司法罰款,並命令他們分 352 次等額支付這些罰款。 不過,這一決定也被推遲了。

最高法院第十二分庭在上訴後於同年重新審理了該案,並裁定以時效已過為由撤銷針對被告的公開案件。

HT在事故中失去了妻子,作為最後的手段,他向憲法法院提出了個人申請。

AYM:案件一直拖延

憲法法院第一庭在 23 年 2021 月 50 日的會議上討論了該案卷。 最高法院判定申請人受憲法保障的生命權在程序方面受到侵犯,因此裁定向申請人支付 XNUMX 萬里拉的非金錢損失淨賠償。

根據收到的信息,在該決定的推理中,該決定的撰寫仍在進行中,“考慮到整個審判過程中的訴訟內容和翻案決定,由於訴訟時效而駁回案件的原因是這個案子被擱置了。 在這方面,不能說該申請的訴訟程序是以合理的謹慎和速度進行的。

關於 TCDD 經理的文件丟失

另一方面,薩卡里亞首席檢察官辦公室對 TCDD 總局的官員展開了調查,指控稱沒有安裝輔助機械師的自動或半自動控制系統,儘管有必要安裝它們,並且上層建築的缺陷在事故的發生中起了一定的作用。 首席檢察官辦公室在調查範圍內做出了缺乏管轄權的決定,將文件發送給安卡拉首席檢察官辦公室。 在憲法法院的決定中,注意到“無法確定調查結果”的聲明。

成為第一個發表評論的人

留下回應

您的電子郵件地址將不會被發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