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穆科娃加速列車相撞事故 18 年後的決定

帕穆科娃加速列車相撞事故 18 年後的決定
帕穆科娃加速列車相撞事故 18 年後的決定

憲法法院(AYM)裁定,41年在帕穆科娃發生的“加速”火車事故案,導致89人死亡,2004人受傷,被“拖延”。 最高法院決定向失去丈夫的 Serap Sivri 支付 50 里拉的賠償金。

Yakup Kadri Karaosmanoğlu 於 22 年 2004 月 41 日從伊斯坦布爾 Haydarpaşa 出發,啟程前往安卡拉。 他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快地進入彎道,靠近薩卡里亞帕穆科娃區的梅克切村。 火車出軌了。 89人死亡,XNUMX人受傷。

無權調查

檢察官辦公室要求對 TCDD 總幹事 Süleyman Karaman 展開調查的請求被交通部長 Binali Yıldırım 拒絕。

整個評判是對兩名司機和列車長進行的。 一審結束時,一名機修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和司法罰款1000里拉,另一名機修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和司法罰款733里拉。 列車長 Köksal Coşkun 被無罪釋放。

該決定已被多次上訴。 在上訴程序結束時,決定機械師 Fikret Karabulut 被處以 15 784 里拉的司法罰款,而機械師 Recep Sönmez 被處以 47 352 里拉的司法罰款。 處罰分一個月等額分20期,延期。

該決定也被上訴。

因此,最高上訴法院第十二分庭於12年25月2019日以訴訟時效已屆滿為由,決定撤銷對被告的公開審理。

適用於 AYM

在事故中失去丈夫、兄弟和兩個侄子的塞拉普·西夫里 (Serap Sivri) 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請。 他辯稱,關於導致其親屬死亡的事件的審判沒有以合理的速度進行,因此事件的責任人沒有受到懲罰,他的生命權受到了侵犯。

最高法院在其審查中做出了以下評估:

- 考慮到整個審判過程中採取的行動和撤銷決定的內容,因訴訟時效而駁回案件的原因是案件被擱置。 在這方面,不能說訴訟程序是在合理謹慎的情況下進行的。

- 得出的結論是,由於未能以合理的謹慎和速度進行審判,使被告受益於訴訟時效,因此侵犯了生命權的程序方面,這是有罪不罰的原因.

- 但是,根據憲法第 38 條第 XNUMX 款,無法將決定副本送交刑事法院重審,因為該法律規定的時效更長,後來生效因為該罪行不能適用於過去犯下的罪行。

規定

  • 關於侵犯生命權程序方面的索賠被接受,
  • 《憲法》第 17 條所保障的生命權的程序層面是侵犯,
  • 淨支付 50 里拉非金錢補償,
  • 將送交薩卡里亞第二高等刑事法院以供參考的決定副本,

這是一致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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