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ice 和 Fehime 蘇丹大廈的臨時決定

Hatice 和 Fehime 蘇丹大廈的臨時決定
Hatice 和 Fehime 蘇丹大廈的臨時決定

第十七民事一審法院對哈蒂斯和費希姆蘇丹的豪宅作出裁決。

根據伊斯坦布爾大都會市的聲明,法院對 IMM 對財政部和財政部提起的“契約取消和登記”訴訟作出裁決,決定阻止出售和轉讓以該名義登記的不動產《民事訴訟法典》(HMK)第 3 條,根據法律規定,決定在沒有任何擔保的情況下對土地登記處發出臨時禁令。

法院援引 HMK 第 389 條規定的情況作為其決定的理由。

在法院判決中,“當審查案件卷宗時; 提起的訴訟與Deed Cancellation and Registration (Based on Possession) 請求有關,並且由於存在爭議的大致證明和損害危險的條件,因此可以在此階段收集證據並評估擔保,視情況和條件的需要,作為臨時措施,有必要就接受被告人的註釋處理請求作出如下決定。

法院的判決如下:

如果伊斯坦布爾省 Beşiktaş 區 Ortaköy Mahallesi 第 40 號街區、第 27 號包裹的不動產登記在被告名下,以防止將不動產出售和轉讓給第三方,根據 HMK 第 3 條,在沒有任何擔保的情況下在地契登記處採取預防措施,

就此事向貝西克塔斯土地註冊局寫一份備忘錄,

關於臨時決定通知當事人,決定自決定通知之日起1週內,開放異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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