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孩子的法律地位

離婚案件中孩子的法律地位
離婚案件中孩子的法律地位

離婚是夫妻之間因各種原因而終止婚姻關係,這些原因在法律中列舉並由最高法院在實踐中的裁決決定。 離婚案件可分為有爭議的離婚案件或無爭議的離婚案件。 特別有爭議的離婚案件對於想要離婚的夫婦來說極具挑戰性和爭議性。 因此,在本刊物中,我們將更多地分享孩子在有爭議的離婚案件中的經歷。

但是,如果有一個人受離婚案的影響很大,甚至可能是夫妻,那就是離婚案雙方的共同子女。 在爭議離婚的情況下,由於離婚案件,聯名子女感到很大的空虛感,本應成長的家庭結構惡化,此時只能與父母中的一個人相處在建立私人關係的法院判決中,他們無法從家庭概念的溫暖和真誠中獲得足夠的效率。 這種情況會在以後引發很多心理問題,尤其是對於從小直接或間接目睹父母離婚案件的孩子。

離婚子女監護權

孩子的共同撫養權是離婚案件的從屬關係。 換言之,不必等到離婚案的判決結果出來,才可以作出撫養權的決定。 在有爭議的離婚案件中,即使當事人沒有請求,法官也可以就撫養權問題作出決定,因為孩子的最大利益是與公共秩序相關的原則。

對於離婚案件中共同子女的撫養權,“臨時撫養權”的規定是在有爭議的離婚案件中以防萬一。 如果在審​​判後決定離婚,則臨時監護權結束並決定永久監護權。

在決定由哪一方放棄孩子的監護權時,最優先考慮的規則是“孩子的最大利益”原則。 撫養權的決定是在考慮孩子的最大利益的基礎上作出的。 因此,並不總是可以將孩子的監護權交給母親。 如果母親虐待共同子女、酗酒或吸毒或忽視孩子,監護權可能會留給父親。 但在實踐中,可以看到監護權多為母親,尤其是早期在製定監護權規定時,對母子關係的考量較多。 由於這樣的細節 安卡拉離婚律師 合作很重要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可以解釋為母子之間早期建立的母子關係動態對兒童心理的重要影響。

在無法獲得監護權的配偶與子女之間建立個人關係

未將監護權留給自己的配偶可以請求法院作出與孩子建立私人關係的決定,特殊情況除外。 除非有相反的正當理由,否則應接受該請求。 子女與未獲監護權的配偶建立個人關係,既是子女的權利,也是無法獲得監護權的配偶的權利,因此是最佳原則的結果之一孩子的興趣。

與孩子建立個人關係的決定通常包括以下條款:

  • “每月第1、3週週五18:00至週日18:00之間以寄宿制建立人際關係”
  • “每年暑假1月12日00:30至18月00日XNUMX:XNUMX寄宿建立人際關係”

儘管法院已就監護權做出決定,但希望在另一方與孩子之間建立個人關係,以便孩子能夠在一個統一的家庭結構中成長,並且另一方父母不被剝奪愛,關注和教育。

來源: https://www.delilavukatl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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