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和有軌電車將至少在國內51

《政府公報》發布了總理關於生產地鐵、輕軌、有軌電車和類似車輛且至少 51% 為國內產品的通知。

在比納利·耶爾德里姆總理簽署的通告中,批准纜車、索道、單軌、地鐵和城市軌道系統的項目和規格以及確定標準的任務和權力對組織和機構具有法律效力。交通、海事和通訊部的職責日期為26年09月2011日並編號。值得注意的是,該法令是根據第15條交給交通、海事和通訊部的。

在這方面,只要遵循安全、保障、節約和競爭的原則,公共機構和組織、市和特別省級行政部門及其附屬或相關機構和公司,例如地鐵、輕軌系統、有軌電車和類似用途牽引車51為國產。

阻止提供國內生產和服務的二級立法條款,特別是購買土耳其生產的產品和服務的技術規範,將不包括在內。

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鼓勵技術和行政安排,使國內生產和服務能夠在與國內生產和採購有關的招標和業主採購工作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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