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交通強制保險新紀元

交通保險新規出台。 新交通保險條例將於1年2015月XNUMX日起施行。 《公路機動車輛責任保險(交通保險)總則》引入了新規定。

交強險新時代開啟! 交通強制保險新規定將於1年2015月XNUMX日起施行。

《公路機動車輛責任保險一般條件》已納入新規定。 財政部副部長制定的規定發佈在 14 年 2015 月 XNUMX 日的官方公報上。
《交通強制保險條例》自1年2015月XNUMX日起施行。
財政部副部長重新安排了強制交通保險的一般條件,並對保險範圍類型提出了標準。

《公路機動車輛強制責任保險通用條件》已在官方公報上公佈。 規範交通強制保險原則的一般條件將於 1 年 2015 月 XNUMX 日生效。

根據規定,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人法律責任的範圍內,在自保險生效之日起適用的強制保險限額內,對總則中確定的賠償內容進行賠償。因第三方死亡或受傷或保單中定義的機動車輛運行過程中某些物品損壞而導致的事故。

保險範圍僅限於公路交通法框架內被保險人責任風險範圍內第三方可能要求的賠償請求。

抵押品類型標準

在一般條件範圍內,保險種類被確定為“金錢損失保險”、“健康費用保險”、“永久傷殘保險”和“剝奪撫養(死亡)保險”。

“物質損失保證”被定義為本一般條件中定義的權利人財產的減少,包括受損車輛的折舊。

“健康費用保障”是指為確保第三人因交通事故發生身體康復而提供的包括假肢器官費用在內的所有治療費用的保障。 自受害人因事故開始接受治療起至受害人收到永久性傷殘報告為止,治療過程中發生的看護費用、與治療有關的其他費用、因工作能力部分或全部減少而產生的費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斷電將由醫療費用承保。 醫療費用保險由社會保障機構負責,保險公司和擔保賬戶因相關保險而承擔的責任將根據《公路交通法》第2918號第98條的規定終止。
“永久傷殘保證”是指按照通用條件的原則確定的,為彌補第三人因永久傷殘而在未來遭受的經濟損失的保證。 確定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永久傷殘率後發生的看護費用將在永久傷殘保險範圍內評估,但僅限於這些保險限額。

而“剝奪贍養(死亡)保證”則被定義為根據一般條件附件中的原則確定的補償,以彌補死者因死亡而被剝奪贍養的人的贍養損失。第三人的,以死者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

不屬於保證範圍的情況

保險範圍之外的情況已重新安排。 對排除在保證範圍內的情況增加的一些規定如下:

“- 支持被剝奪撫養的受益人不屬於被保險人責任風險範圍的賠償請求,並支持被剝奪撫養受益人在被保險人責任風險範圍內的賠償請求,但恰逢支持人員的過失,

– 12 年 4 月 1991 日第 3713 號反恐法規定的用於恐怖活動和破壞活動的車輛造成的損害,根據第 2918 號公路交通法,被保險人不承擔責任以及明知車輛已被用於或將被用於恐怖活動的人員。他們將駕駛的要求、在恐怖活動和相關破壞活動中使用車輛的人的要求,

– 由於土壤、地下水、內陸水域、海洋和空氣污染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污染危險,以及因破壞而惡化的環境再生相關的環境損害,所收集廢物的清潔、運輸和處置費用生物多樣性、生物資源和自然生命。提出請求,

– 由於收入損失、利潤損失、業務中斷和租金剝奪等破壞性現象造成的反射或間接損失而提出的賠償索賠,

– 第2918號法律第104條和第105條規定的責任(這些條款範圍內的案件適用為此目的簽發的強制財務責任保險)

– 刑事起訴以及行政和司法罰款所產生的所有費用。”
被保險人的通知期已從 5 天延長至 10 天。 被保險人應當自知悉發生風險而需要承擔責任的事件之日起十日內通知保險人,並應當立即將其提出的要求通知保險人。

“原件”而不是“新件”

概括地說,還對“等效部分”和“原始部分”進行了定義。
如果發生損壞,如果無法修復或無法用同等部件或從報廢車輛獲得的原裝部件進行更換,則損壞部件將被替換為原裝部件車輛立法。 若無法修復,則按事故發生日期算起車型年份不超過3年的機動車,其損壞部件將更換為原廠部件,如果原廠部件無法提供,則將更換為原廠部件。從同等或過期車輛立法範圍內的車輛獲得的原裝部件。 但是,如果損壞的部件不是自車型年份起不超過 3 年的機動車輛的原裝部件,則將使用從同等或過期車輛法規範圍內的車輛獲得的原裝部件進行更換。 即使該申請導致車輛價值增加,該差額也不能從補償金額中扣除。

雖然可以更換從同等或報廢車輛立法所涵蓋的車輛中獲得的原始零件,但如果原始零件在保險公司不知情和未批准的情況下進行修理,則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截至事故發生之日保險公司對類似損壞的維修實踐,同等或報廢車輛立法所涵蓋的車輛將僅限於獲得的原始零件價格。
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任何符合財政部副部長確定標準的維修中心維修車輛。

維修費用

如果修理費用超過風險發生之日損壞車輛的價值,同時經專家報告認定車輛已不予修理,則視為車輛已完全損壞。損害。 在這種情況下,在向保險公司出示表明車輛已按照相關法規報廢的報廢登記證書之前,不會支付賠償。

被保險人的賠償追索權

受賠償的事件是被保險人或對其行為負責的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車輛由不具備相關法律規定的駕駛執照的人運輸,或駕駛執照過期、暫時或永久被扣押或違反交通規則的,保險人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時,被保險人或其行為責任人離開事故現場,但前往衛生機構接受治療或救助、為了生命安全而離開、出具必要證件等強制性情況除外關於事故的情況,例如事故報告、酒精報告。不遵守其義務也將成為向被保險人追索的理由之一。

合同訂立後,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得從事加劇風險或加劇現狀以及增加賠償金額的行為和行動。

如果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經其同意的其他人採取了增加風險發生可能性或加劇當前情況的行動,或者在訂立合同時發生了明確認為風險加劇的問題之一,如果這些交易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則最遲在得知這些交易之日起 10 天內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人將在獲悉情況後8天內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補繳保費差額。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警告通知之日起8天內向保險人支付所要求的保費差額。

《交通保險指導費率》由聯盟根據《公路機動車輛財務責任強制保險費率實施原則條例》第十五條製定,建議自15年01.01.2014月XNUMX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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