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管理的新時代

鐵路管理的新時期:在鐵路基礎設施運營商和鐵路列車運營商領域授權組織者,代理商,經紀人,服裝或車站運營商活動的原則已經出版
根據運輸,海事和通訊部在本期《官方公報》中的規定,實體和公共法人實體和公司必須獲得該部的許可才能進行所列活動。
根據這一決定鐵路運營商和托運人的組織者和授權品種的代理規定,申請人的真實的人,以獲得權威的證書或續訂,公共實體或根據6102號法,保持商業註冊,並依照有關授權範圍經營的公司,它還必須符合法規規定的特殊條件。
根據規定,貨運或旅客列車運營商應證明其自申請之日起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百萬。
該部破產或在一個企業是自負盈虧的配置又可以看到上述授權將取消操作的情況下開展了類似的交易。
鐵路列車運營商將根據國家和國際法律為交通運輸部提供保險政策,以便他們在發生事故時能夠履行其財務義務。 每次事故的最低保額不能少於20萬里拉。
獲得搜查令,更新和業務要求的變化,在授權指定的,有效的,安全的服務執行和監督秩序必要的信息來執行它,是經驗中和所需的資格有一個管理機構。
法規,與6461文章與該州經濟部的鐵路基礎設施領域和授權範圍內全國鐵路基礎設施網絡無限期授權的TCDD,3號法已指定為上轉移到他的部分鐵路基礎設施運營商。
TCDDTaşımacılıkA.Ş中添加了臨時條款。 由於它是根據第6461號法律被指定為鐵路列車運營人的,因此,該部獲得了DB1和DB2授權證書的一次授權。 但是,為了使TCDDTaşımacılıkA.Ş.開始運營,必須購買法規中指定的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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