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鐵路旅客延誤的情況下獲得賠償的權利

乘火車旅客的補償權
乘火車旅客的補償權

交通運輸和基礎設施部製定了一項關於鐵路旅客乘客權利的規定。 該規定包括大量信息,從機票退款到發生事故時乘客的賠償,以及適用於未經訓練的乘客的程序。

官方公報上發布了規定在土耳其乘火車旅行的人的權利的法規。

第1條 - (1)本法規的目的是: 規範事故發生之前,期間,之後,以及影響他們的事故的鐵路旅客確定和監督的程序和原則;

範圍

第2條 - (1)本條例的規定,對他們的服務乘客和鐵路列車運營商,中間商旅行證件全國鐵路網的基礎設施服務領域,覆蓋站和車站的運營商。

(2)本法規的規定;

a)獨立於國家鐵路基礎設施網絡的公共鐵路運輸服務,以及為滿足特定企業或組織的內部客運需求而建立的鐵路基礎設施提供服務和服務的公共鐵路運輸服務,

b)基礎設施上的服務區和服務提供者獨立於國家鐵路基礎設施網絡,如旅遊,歷史,娛樂,博物館展覽,表演和類似用途,

c)國家鐵路基礎設施網絡中的通勤運輸服務

它不包括。

支持

第3條 - (1)本法規; 10 / 7 / 2018 30474日發表在有關總統令(三)本條第一款的官方公報1 478總統組織是基於我。

定義

第4條 - (1)在本規則的適用範圍內;

a)機構:鐵路運輸領域; 商務代表,商務代理,銷售員或業務員的相關合同的基礎上,而不在調解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鐵路列車運營協議某一特定地點或區域的標題是永久,他們學習的專業,使代表發行部和授權證書的運輸合同自然人,公共法人實體和公司,

b)轉機票:由一個或多個鐵路列車運營商提供的連續鐵路運輸服務的運輸合同的機票或機票,

c)買方:行李運輸單據中規定的行李應交付的人,

d)車輛:乘客乘坐的火車上載有嬰兒車,自行車和/或摩托車,

d)行李:旅行證件,即旅客無法攜帶的體積,大小和重量,但需要在旅程結束時在目的地使用,

e)行李運輸證明:鐵路列車運營人為行李運輸簽發的文件,表明行李是從旅客處領取的,

f)行李識別優惠券:確定行李所屬乘客的文件,

g)部長:運輸和基礎設施部長,

ğ)部:運輸和基礎設施部,

h)郊區交通:連接國家鐵路基礎設施網絡的城市中心或城市區域,地鐵,輕軌和各省及周邊地區之間的類似系統的客運,

i)機票:旅行證件,

i)鐵路基礎設施運營商:公共法律實體和公司授權以安全的方式運營鐵路基礎設施並提供鐵路列車運營商服務的公司,

j)鐵路監管事務總局:該部的服務單位負責執行該部根據本法規進行的工作和運營,

k)鐵路系統:整個鐵路過程的結構和運行子系統及其運行和管理,

l)鐵路火車運營商:公共法人實體和該部授權在國家鐵路基礎設施網絡上運輸貨物和/或客運的公司,

m)手提行李:由鐵路列車運營商確定的行李,其中乘客由他/她自己控制和負責,保存在他旅行的貨車中。

n)的殘疾人和/或流動性限制的人:一個或多個任何的身體,心理和感覺能力的永久性或使用傳輸服務時臨時使用的限制,由於人員傷亡的各個層面和所有乘客提供的服務現狀,對個性化需求和適應特別關注誰需要

o)貨物:如果沒有火車上的乘客,則可以運輸由鐵路火車運營商確定的體積,大小,重量和種類的便攜式非商業物體。

ö)站:大型火車站,在很大程度上滿足鐵路旅行的需要,

p)車站和車站運營商:公共法人實體和該部授權經營車站或車站的公司,

r)延遲:根據公佈的時間表,預計到達時間與實際/實際到達時間之間的差異,

s)托運人:交付貨物的人,識別買方並簽署行李運輸單據,

ş)車站:TCDD,鐵路和運載乘客和/或貨物的設施進行交通相關服務的地方,

t)意外事故:一種不必要的,意外的,突發的和無意的事件或事件鏈,其中包括物質損壞,死亡,傷害等有害後果,

u)事故:事故定義之外的不可預見的,意外的情況,影響鐵路系統的運行和/或安全,

ü)預訂:旅行前,旅客應在火車上預約並以書面或電子形式記錄旅行的權利,

v)RID:鐵路國際運輸危險貨物的規定,

y)旅行證件:紙張和/或電子監管,並根據適用法律在規定的旅程條件中記錄; 提供一次或多次旅行的機票,包括費用,有效期和特殊條件,

Z)城市軌道公共交通服務:未連接到在城市中心或衛星城的基礎設施網絡,提供以滿足省內及周邊地區的地鐵,有軌電車,郊區和類似的鐵路系統與鐵路運輸服務的運輸需求全國鐵路,

aa)運輸公司:提供鐵路列車運營商以外運輸服務的公共法人實體和公司,

bb)運輸合同:指鐵路列車運營人或代理人或旅客或發送人之間免費或免費運輸貨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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