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信用卡欺詐警告

信用卡欺詐給貿易部的警告
信用卡欺詐給貿易部的警告

商務部警告市民不要進行此類欺詐行為,聲稱聲稱“可退還信用卡費用”的社交媒體帳戶不應忽略官方機構或電子政務徽標。

在該部最近發表的聲明中,使用電子政務或官方機構的徽標,特別是在社交媒體帳戶上的徽標,“銀行的信用卡會費開始了。 點擊上面的鏈接以獲取退款。” 據報告,發現了一些共享表格的人。

在聲明中說,提供這些信息是為了防止消費者被誤導而不會受到傷害,並提醒人們,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發行卡的機構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信用卡,他們不收取年會費和類似名稱。

在一份根據土耳其中央銀行和7日制定的法律制定的聲明中,該法律於180月生效,“將從有關收費的原則和程序的金融消費者公報中收取”,有關條款根據信用卡的特徵收取每年確定的金額,但這些費用是從信用卡收取的據說,它規定了在第一次將消費者用作債務後每年可以處理的事項,並且只要不從至少運行XNUMX天不間斷的信用卡中無法使用,就不收取年會費。

“提防欺詐”

此外,該聲明指出,信用卡的年度會費已計入可以從消費者那裡收取的費用中,記錄了以下內容:

“根據相關法規,可以從信用卡中收取信用卡費用,並且應該忽略聲稱信用卡費用是通過官方機構或電子政務徽標返還的社交媒體帳戶,我們的公民應謹慎對待此類欺詐行為。 如果違反了我們與消費者的協議,並且與客戶的協議相違背的情況下,如果卡的購物費用與卡發行者要求的卡費用類似的購物承諾不相關,則必須首先申請卡發行者。 如果與發卡機構之間的爭議無法解決,則可以向“消費者仲裁委員會”提出低於10萬390里拉的爭議,向“消費者法院”提出超過該金額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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